本刊(检察日报·廉政周刊)曾于2007年3月27日发表了河南省济源市检察院根据该院“职务犯罪信息库”的数据分析,而撰写的专题调研文章《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十大特点》。文章刊出后,立即成了许多地方开展警示教育的好教材。近两年来,该院继续对“职务犯罪信息库”中的典型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今天我们刊发的这篇报道就是他们在牛年春节期间推出的“贺岁警示教育大片”。我们期望报道披露的职务犯罪蔓延的八大趋势,能 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警惕,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反腐败斗争有所帮助。
1.从发案过程分析,权钱交易由“短平快型”向“长期投资型”蔓延
河南省济源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们通过分析案例发现,“长期投资型”的贿赂犯罪逐渐代替赤裸裸的“短平快型”行贿受贿。行贿者为了谋求利益,往往对受贿人进行感情投资,甚至进行长期铺垫、建立密切稳定的关系,以“放长线,钓大鱼”,并以此掩盖钱权交易。如利用认干亲、结儿女亲家等方式攀亲联姻,与受贿人“合伙经商”、“共分利益”;或以亲友、同学、战友的名义实施行贿受贿。这些方式下的感情铺垫、长期投资,行贿人往往心照不宣地表明意图,受贿人也容易心安理得地接受钱物。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有杰在朋友“糖弹”进攻面前丧失警惕。在他受贿的600多万元中,绝大部分是来自所谓朋友的“馈赠”。新郑市原副市长李致州,为了得到职务提升,与时任郑州市委书记的王有杰结交为“铁哥们”后,两人从朋友关系发展为钱权交易。从1998年到2005年,李致州先后14次向王有杰行贿人民币84万元、美金3万元。由于长期感情铺垫,王有杰将李致州视为“自己人”,对李致州送的钱物一律笑纳。在王有杰的提携关照下,李致州先后当上了中牟县委副书记、县长。王有杰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后,调任南阳市副市长的李致州继续向王有杰行贿,以求王有杰继续关照。2007年1月,王有杰被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他后悔地说:“正是一些朋友害了我。”2009年1月14日,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李致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从作案形式分析,行贿由“直接型”向由中介人牵线搭桥蔓延
据统计,在3000余起案件中,行贿人直接行贿占贿赂案件总数的40%,由“中介人”牵线搭桥而行贿约占60%。“不行贿不受贿,撮合撮合犯了罪”———“中介人”撮合的作用非同小可。一些行贿人为了达到目的,一般不再“单刀直入”,而往往寻找和依靠所谓可靠的“中介人”搭桥铺路送钱送物。行贿、受贿双方由于有了“中介人”的搭桥,甚至不直接照面,便可实现意图,从而减少了风险。
值得警惕的是,一些政府官员利用自己特殊的身份当“中介人”,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自己也往往分得“一杯羹”。山东省青岛市浮山新区开发指挥部原副总指挥毕元金居间撮合、介绍青岛某实业公司董事长李某、青岛某公司董事长姜某向青岛市北村社区改造领导小组原副组长于长松(另案处理)行贿200万元,自己也利用职务之便,从2005年至2007年受贿60多万元。2008年9月,因涉嫌受贿罪、介绍贿赂罪,毕元金在泰安市岱岳区法院受审。
3.从作案手段分析,由冒险作案向隐蔽犯罪蔓延
济源市检察院研究发现,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制度的不断健全,冒险作案、顶风作案往往只能是“飞蛾扑火”、自投罗网。因此,一些犯罪人员为了躲避打击,往往采取多种手段和多种形式实施隐蔽型犯罪。如以吃喝招待、公务消费等等掩盖贪污犯罪;以节假日、生病住院、婚丧嫁娶等名义收取礼金掩盖贿赂行为;有的甚至将钱转移境外,通过洗钱等实现非法财产合法化;有的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钱物;有的“移花接木”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又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登记。
安徽省淮南市原市委书记陈世礼收受马鞍山市国画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杨建国价值140万元别墅,为掩盖犯罪,他将房屋登记手续办到其母亲名下,并签署了一份所谓的“借房协议”。陈世礼收受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王庆善一辆轿车,向该公司出具了所谓的“借条”。2008年12月8日,陈世礼因犯受贿罪,被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4.从赃款去向分析,由挥霍型向挥霍投资相结合蔓延
济源市检察院检察官分析认为,一些腐败分子为了赚取更大的利润,也为了掩盖犯罪,不再满足于对赃款的挥霍,往往将犯罪行为和自己的经营行为相结合,将公款或者赃款用于经营投资,用钱生钱。
甘肃省兰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陈其明为了和个体老板王秀枝共同做生意,单独或伙同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市铁路支行原副行长王景旭,先后挪用公积金1.17亿元供王秀枝进行房地产开发。在开庭审理此案时,陈其明居然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反而振振有词地说“我是支持房地产开发和经济建设”。2006年8月2日,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陈其明有期徒刑十七年,判处王景旭有期徒刑十四年。
5.从作案人数分析,犯罪由单人向群体蔓延
济源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宏民认为,当前职务犯罪正在由个人犯罪向“群体犯罪”蔓延,容易形成相互牵连、一案多罪、一罪多人的串案窝案。主要原因是社会化大生产带来的多环节、多层次的社会组织和管理,使得每一个环节都容易发生钱权交易,因而容易形成一个腐败链条。另外,法不责众的心理和金钱的诱惑也容易诱发“一窝蜂式”犯罪。
在湖南郴州腐败窝案中,共有150多名官员中箭落马。2008年11月20日,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分别判处郴州市委原书记李大伦、郴州市委原副书记兼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死刑;以受贿罪一审判处郴州市原市长周政坤无期徒刑。李大伦受贿1404.32万余元,对1797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曾锦春收受贿赂3151.84万元,并对952.72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周政坤收受贿赂1200余万元。
另外,在黑龙江韩桂芝、马德等窝案中,共带出260多名官员。在广东省交通系统腐败窝案中,共带出39名官员。
6.从罪行分析,由单一犯罪向数罪交织蔓延
济源市检察院分析发现,一些贪官往往都是“多面手”:既大肆受贿,又大肆行贿;既涉足官场买官卖官,又插手市场攫取暴利;既为自己谋取利益,又为亲友、情人、朋友寻求好处;既谋取利益,又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因而一旦案发,必然“牵一发而动全身”,“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常见的是,受贿犯罪容易引发渎职犯罪,容易伴随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背后往往有贿赂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背后往往有渎职犯罪。多种罪名相互交织,相互作用,互为因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制药企业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2007年7月10日,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郑筱萸被执行死刑。
安徽省商务厅原副厅长蔡文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截留,将其个人投资损失转嫁给国有公司等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侵吞公款1419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取他人300多万元;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挪用公款共计23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另外,蔡文龙还在担任国有企业负责人期间,未经主管部门和董事会批准,擅自决定投入巨资炒股票和期货且由其个人掌控,造成3.35亿余元的巨款亏损,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2008年12月24日,蔡文龙被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7.从犯罪概率分析,由偶发向多发蔓延
李宏民说,不少行业、单位、岗位过去是偶发犯罪,现在在“潜规则”作用下,却表现为“多米诺骨牌”现象,有的是前“腐”后继,有的是“全军覆没”。发生在经济往来中的贿赂犯罪最多,进药得回扣、放贷得分成、审批收“红包”,均成为“潜规则”。这种“潜规则”导致商业贿赂盛行,犯罪概率增大。统计表明,在工程和土地批租领域,受贿案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51%;在物品采购领域,受贿案件占20%;在贷款审批中,受贿案件占13%。
中国银行原副董事长刘金宝为“企业家朋友”审批贷款多达18亿元,给国家造成了5.45亿元的损失,而他收受“感谢费”143.8万元。2005年8月12日,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科技处原处长温梦杰六年间利用为他人办理贷款之便,按一定比例索贿15笔共计1073万元,涉案金额占北京农行与这些公司签订合同金额的八分之一。2005年12月20日,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温梦杰死刑。2007年9月11日,温梦杰被执行死刑,他是北京市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以来首个伏法的贪官。
8.从犯罪成员分析,腐败由个人向家庭蔓延
家庭成员共同犯罪,共同站在被告人席上接受审判,这是近几年来出现的一道“风景”。有的官员不能廉洁自律,又不能对家庭成员进行必要的反腐教育,导致亲情扭曲,家庭防线失守,从而使家庭成为腐败的温床。据对3000多起案件的分析,家庭成员共同犯罪510余起,约占17%。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北京市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等一些贪官,有的是共同作案,有的是家庭成员利用官员的职权大肆受贿,还有的是互相包庇、掩盖犯罪。
1998年至2006年,周良洛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委常委、宣传部长,朝阳区常务副区长,海淀区委副书记、区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北京市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瑞景清源房地产公司、北京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多家广告公司和顾问公司给予的贿赂款共计1672万余元。在这些款项中,周良洛的妻子鲁小丹参与受贿889万余元。2008年3月28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周良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鲁小丹被以相同罪名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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