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因医院接生不当,肖女士刚出生的孩子患上了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虽经全力抢救,但刚出生5天的孩子还是不幸夭折。肖女士和丈夫认为,医院在接生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存在问题,导致了孩子的死亡。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孩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5万余元。近日,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肖女士和丈夫各项费用共计35万余元。
2005年3月,怀孕39周的肖女士住进市北区一家医院待产。入院后医务人员给肖女士做了相关检查,并在第二天为她注射了催产素引产。“孩子生下来皮肤颜色青紫,医生说是窒息造成的,情况很不好。”肖女士的丈夫说,随后孩子被转到另外一家医院救治,虽然抢救了5天,但还是不幸夭折了。“待产的时候,医院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况,最终导致孩子出现并发症死亡。”肖女士表示,住院当天医院检查的结果是自己可能存在难产的情况,但是在分娩的过程中,医院并没有针对这一情况采取及时措施,从孩子出现宫内窘迫到最后实施剖腹产将孩子分娩出来,前后经历了近一个半小时。“关于手术确定胎儿脐带异常的情况,都是我们不能预见的,这种情况的发生不是医疗事故,作为医院方的责任是将损失降到最低点,我们已经做到了。”医院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发生这样的情况是不可抗拒的。
双方诉讼过程中,根据肖女士和丈夫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医院行为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在对肖女士的诊疗期间,存在对胎儿宫内窘迫处理不及时、延误治疗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胎儿宫内窘迫时间过长,新生儿出生时重度窒息、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后死亡;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肖女士孩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的参与度拟为60%-70%。一审法院根据庭审过程中医院未能完成举证义务的事实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肖女士和丈夫各项损失35万余元。医院不服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医院应该对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上诉理由承担举证责任,但医院并没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据,因此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近日,市中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孙启孟 曾宪权 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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