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包某给朋友肖某的婚礼当总管,婚礼结束后在酒店的5万余元账单上签字,没想到因为这个签字分别被酒店和肖某告上法庭当了两次被告。经过两级法院审理,认定包某在结算单中签字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不应承担责任。
2005年1月,肖某在某酒店安排结婚宴席,并请朋友包某作为总管管理婚宴的各项事务,婚宴结束后,酒店出具了婚礼的各项消费帐单共计5万余元,包某在账单上签字确认。但肖某一直没和酒店结算这些费用。酒店将肖某和包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和酒店的饮食服务合同中的实际消费人是肖某,包某作为肖某婚宴的总管在婚宴账单上签字的行为应认定为表见代理行为。按照我国民间举办婚宴的习俗,酒店有理由相信包某有代理权,由此发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肖某承担。一审判决肖某支付给酒店5万余元的消费欠款,包某不承担责任。
肖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包某没有自己的授权,无权代签字,酒店也没通知自己核对确认婚宴消费数额,将酒店和包某作为被告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市中院经过审理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孙启孟 曾宪权 吕佼)
名词解释·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权;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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