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青岛“两会”专题
·海奥法治:王铭坤律师4日谈刑事辩护
·酒后驾驶交通违法曝光台
·专题:沃尔沃环球帆船赛青岛站
法治频道> 正文 旧报全文检索 版式检索
关于继续扶持及善待在青韩资企业及韩国人的建议
 

青岛新闻网 2009-02-02 18:36:09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近年来,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以及各种因素的作用下,外资企业非法撤离的消息频频见诸报端,而青岛作为韩资企业最为密集的地区不可避免地成为韩资企业非法撤离的重灾区,在青韩资企业也成了外资非法撤离的重点防范和应对对象。金融危机爆发后,各级政府更是加大了对外资企业的监管力度,出台了各种措施应对外资的非法撤离,如2008年12月20日中国四大部委联合发出新规—《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将对非正常撤离的外资的“追责”上升到国家高度,这又将备受关注的韩资企业推向了风口浪尖,甚至有韩国媒体报道,上述工作指引的出台是专门针对韩资企业的。

    客观地讲,部分非正常撤离的韩资企业确实给中方相关利益方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但是,其中部分韩资企业的撤离与中国的投资大环境变化也确有关系,如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人民币升值、两税合一、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等。据韩国进出口银行的统计,非正常撤离的主要是一些劳动密集、高污染或依赖出口的企业,这些企业中的绝大多数恰恰属于我国近期出台相关政策加以控制的“两高一资”的产业。另外,这些企业在撤离时大都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从法律上来讲,其根本不具备自行清算的条件。因此,我们应理性对待韩资企业的非正常撤离现象,尤其在当前的金融危机的形势下,需要加以重视和迫切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扶持依然在青努力克服困难、维持经营的韩资企业和善待在青韩国籍人士。

    第一,在舆论上为在青韩资企业创造良好、宽松的生存环境,而不应笼统地把韩资企业作为外资非正常撤离的代名词,更不能将部分韩资企业非正常撤离不良后果转嫁到依然在青合法经营的韩资企业或韩国人身上。这对韩资企业尤其是正在努力维持经营的韩资企业来讲是不公平的,毕竟非正常撤离的韩资企业只占少数,而且非正常撤离现象并非仅仅存在于韩资企业中。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国内外某些媒体对外资企业撤离的片面地报道,也可能会使国外投资者对我们青岛地区的投资环境做出新的评估,从而直接影响到青岛对外招商的工作效果。

    第二,设立由政府各职能部门联合组成的韩资企业援助中心,及时帮助在青韩资企业解决困难。虽然青岛为韩国对华投资最为集中的城市,但总体来看,到青岛落户的韩资企业大部分是中小企业而且又是劳动密集型企业,金融危机的爆发后这些企业将面临更大的困难,如资金困难、劳资纠纷、订单减少等。在韩资企业面临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我们政府部门应有所作为,而不是任其自生自灭,如此做法不但具有给现有外资企业排忧解难的实际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向其他投资者展示我国政府力求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所做出的积极作为,从而使其增强投资信心。

    第三,对于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和当地产业政策的鼓励类外资企业应加大扶持力度,金融机构、法院等出台特殊的政策,协助韩资企业度过暂时的难关,这不仅对企业有利,对企业的债权人、广大的职工也是有利的,从而有助于维护我们青岛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环境的稳定发展。

    第四,对于那些确实不符合产业政策且无法继续经营下去的企业,要引导和保障其通过正常途径退出,将其视为企业正常的优胜劣汰。政府和司法机关首先应统一认识,认识到企业退出市场的合理性,为外企清算和申请破产提供方便,简化审批程序,引导企业通过合法的途径退出中国市场。同时为避免发生对外企人员的人身侵害,公安机关应积极介入和处理针对外企负责人的暴力、非法拘禁等突发事件,以保障企业负责人和清算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企业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页面功能  [ 评论 ][新闻爆料][ 小字][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