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1月27日专电 山东近日出台带薪休假意见,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5%;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应支付3倍年休假工资报酬。
山东省政府公布的《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意见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确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况的部门、单位,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可控制在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
意见还提出,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随工资支付,其余部分(日工资收入的200%)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对于带薪年休假的各项政策无法落实的单位,意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人事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在规定支付时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对逾期仍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责令其按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所需经费由单位负担。(记者 董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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