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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立法保护无居民海岛
 

青岛新闻网 2009-01-22 14:25:53 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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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拾鸟蛋损毁鸟巢将受处罚  ●“违规经营”最高可罚20万元

    ●小住海岛需办“暂住证”      ●重大利用项目需开听证会

    在青岛旖旎海岸线上,依次散落着56个无居民海岛,它们的面积约3.1平方公里,岸线长约63.2公里。这些海岛大部分处于自然状态,且蕴藏着丰富的生物资源和旅游资源,具有重要的保护与利用价值。

    无居民海岛是海洋生态系统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海岸防护的天然屏障和海洋型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海洋型城市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无居民海岛的经济价值日益显现,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日益增多,兴起一股前所未有并且方兴未艾的海岛开发热。

    无居民海岛属于有限的自然资源,并且生态系统脆弱,一旦遭到破坏将难以恢复。如何加强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防止无序开发,并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是一项迫在眉睫的课题。

    在10月29日-31日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酝酿四年的《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被审议通过,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条例的出台,我市也将成为继厦门、宁波之后,全国第三个对无居民海岛立法保护的城市。

    立法保护迫在眉睫

    “无居民海岛究竟由哪个部门或哪级政府来管理,由于没有专门的法规,因此在思想上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也有不同做法。”曾参与前期立法调研的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我市的无居民海岛存在管理主体不清、时有发生被破坏行为、权属存在历史遗留等问题。

    据悉,由于没有具体明确的法规,致使我市无居民海岛利用审批的主体不清,审批无章可循,出租、出让海岛的形式多样。如有的地方由县、市、区政府甚至镇政府与企业签订开发利用协议,有的地方由村集体与企业签订开发利用协议。此外,以无居民海岛为依托的养殖户在海岛上私自建房、筑池的情况比较突出,在无居民海岛上取石、挖砂、构筑设施、破坏植被、网鸟等现象也时有发生。一些企业的无序、粗放开发对无居民海岛更是造成了破坏。

    这位负责人表示,无居民海岛的权属存在不容忽视的历史遗留问题。尽管国家海洋局等部委在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属国家所有”,但由于历史原因,部分无居民海岛及海岛上的土地已由政府颁发有关证件。如崂山区的部分村庄就持有解放初期政府发放的无居民海岛上的土地证;即墨市政府在1983年也曾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发放过《滩涂、海岛使用执照》。如何将这些证照与现行规定相衔接是目前应当解决的问题之一。

    “统一规划、保护为主、限制利用”

    随着法规的出台,无居民海岛被随意利用乃至生态遭到破坏的状况将逐步得到有效遏制。

    《条例》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管理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为主、限制利用”的原则。规定,市政府应当组织海洋、规划、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属性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定无居民海岛功能,并根据无居民海岛的功能定位,编制保护和利用规划。此外规定:“无居民海岛的功能定位和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涉及保密的内容除外。”

    《条例》还对保护和利用规划进行了详细规定:规划应当包括无居民海岛的资源与环境特征,资源与环境评价,保护与利用的具体类别以及相应的保护方案、利用规划等内容。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具体确定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标准、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此外,条例也对无居民的海岛的权属进行了具体界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但条例施行前,无居民海岛上林地或者耕地已依法确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仍归集体所有。

    海岛小住需办“暂住证”

    《条例》规定,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建设居民住宅和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暂住的,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手续。暂住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他人登岛。

    《条例》禁止在无居民海岛上挖礁、取土;禁止烧山、烧荒、垦荒、炸鱼;禁止将污染物、废弃物运入岛内及其周围海域存放、处置;禁止捕猎、采拾鸟蛋、损毁鸟巢。

    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条例》也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措施: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筑池养殖私建房等将被禁止

    对于“以无居民海岛为依托的养殖户在海岛上私自建房、筑池的情况”,《条例》也进行了明令禁止:禁止利用或者依托无居民海岛从事筑池养殖活动,条例施行前已批准的筑池养殖项目,许可期满后不再批准续展期限,养殖设施和构筑物由原许可机关拆除。

    此外,条例还禁止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碑、领海基点标志、观测站台、通讯导航和军事设施;禁止在领海基点周围1千米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地区地形、地貌的活动,但有利于领海基点保护的活动除外。禁止开发具有珍稀物种和作为候鸟迁徙地的无居民海岛,禁止擅自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标本或者将外来物种引入无居民海岛。

    “违规经营”最高可罚20万元

    《条例》对无居民海岛的经营活动也进行严格限制。

    规定,未经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此外,未经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将会被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擅自改变用途、范围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护海岛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性利用不得超50年

    利用无居民海岛经营性利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利用无居民海岛应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环境污染,不得破坏历史遗迹、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和海岸、海底地形地貌。对于确定进行经营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时,应当优先考虑无居民海岛的利用现状,优先利用已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

    《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无居民海岛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坏的,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的,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恢复,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重大利用项目需开听证会

    对于无居民海岛的重大利用项目,《条例》规定,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利用无居民海岛从事旅游、娱乐等经营性活动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经营权。无居民海岛经营性利用方案由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相关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无居民海岛经营性利用方案中应当提出无居民海岛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措施要求。

    教学、科研、防灾减灾等非经营性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向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明、研究报告、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书、保护利用方案等材料。其中对保护和利用方案又提出了具体规定:应当包括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动植物保护、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置、地形地貌和岸线保护等内容。

    相关链接

    无居民海岛:指作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岛屿、岩礁,一般大潮高潮面之上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我市的无居民海岛有:三岛、二岛、大岛、水岛、车岛、涨岛、驴岛、猪岛、牛岛(北)、马龙岛、龙口岛、鸡咀石岛、赶咀岛、千里岩、兔子岛、马儿岛、狮子岛、西屿、女儿岛、南屿、长门岩北岛、七星岩岛、长门岩南岛、西砣子岛、老公岛、小福岛、大福岛、处处乱岛、驼篓岛、赤岛、麦岛、汇泉角尖、小青岛、团岛鼻、冒岛、小公岛、小公南岛、小屿、大公岛、象里岛、象外岛、象垠子岛、脱岛、大石岛、小石岛、太平角岛、潮连岛、西山头岛、外连岛、中连岛、连子岛、里连岛、牛岛(南)、唐岛、牙岛子、小冲里岛、鸭岛。

    ■本报记者 贾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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