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举行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志愿服务条例》。据悉,待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此条例将于近期颁布实施。
《青岛市志愿服务条例》的实施,对岛城40余万名志愿者来说、对方兴未艾的志愿者事业来说,将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今后,对于如何开展志愿服务、志愿服务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发生的纠纷如何解决、志愿者自身权益保障等等,都能在此《条例》上找到答案。
“参加志愿服务有哪些范围”、“哪些志愿服务应签订书面协议”、“志愿者究竟有哪些权利与义务,志愿服务遭遇困难时怎么办?”……
新近通过的《青岛市志愿服务条例》,对这些问题做了一一诠释。专家认为,《条例》填补了我市志愿服务立法的空白。立法不仅体现了对志愿者权益的保障,而且更是弘扬志愿精神的助推剂。
■打破一个 “体制”
“《条例》打破了体制的限制,具有更多的包容性。”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告诉记者,目前我市以各种形态参与志愿服务的组织有11000多个,而以社团法人资格形式存在的只有3个。这一巨大的反差,要求条例必须具有“海纳百川的胸怀”。
《条例》打破了“体制”的界线,倡导一种“大志愿”的概念。万振东告诉记者,如果仅将过去视野内——“体制内”——的组织和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纳入本法规的调整范围,势必使相当一部分志愿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条例》的适用范围设定为青岛行政区内的所有志愿服务活动。
很多人对志愿者的理解是“登记注册”,涉及的志愿服务活动仅是“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曾参与立法调研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综合处处长王岐表示,“《条例》将目前实际存在的个人身份的志愿者容纳其中,这不仅与开放的、自愿的志愿服务特征相符,更是青岛构建文明、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条例》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的界定,不以是否注册为标准,而是以“实践”为检验标准,关键看这个人、这服务是不是“行动”了。王岐向记者解释道:
《条例》对志愿服务的界定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自愿、无偿地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志愿者则指不以获得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人。“这样的界定,无疑为志愿服务事业的长足发展打开了一扇窗口。”王岐表示。
■倡导一股精神
“立法不仅体现的是对志愿者权益的保障,更能成为弘扬志愿精神的助推剂,”团市委书记陈飞告诉记者,目前“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已经越来越多地被普通市民所接受和认可,在岛城“有时间就做志愿者”的理念已经渐入人心,志愿服务正逐渐融入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
“条例在倡导大志愿服务的同时,更多的是展现了引导性,”万振东表示,从志愿者的意愿和志愿服务活动的开放性来看,法规不应当只适用于经过注册的志愿者,但志愿者如果加入相应的组织或者自发组织起来,可以形成整体的力量,遇到困难时,也可以获得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因此,条例对志愿者的注册和结成团队服务作出了引导性规定:
“志愿者可以在志愿者协会或者其他具有资格的志愿服务组织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长期参加志愿服务。倡导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的指导下,组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在调研中,几位志愿者的经历对我们立法有一定的启发。”王岐告诉记者,在一次展会服务中,一些志愿者被要求每天搬重物,几位志愿者的身体有点吃不消。但志愿组织单位以及很多志愿者都认为志愿者干什么都理所应当,不能挑三拣四。对此,这些志愿者感到很委屈。
王岐表示,为此,条例中对志愿服务的领域进行了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下,对于涉及可能危及志愿者人身安全的重体力劳动、风险较高领域的工作一般不作为志愿服务的范围。”
此外,条例还界定了开展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帮助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环境保护、灾害救助,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和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等公益事业中。“通过立法实现对志愿服务事业每一个参与者的人格尊重和权益维护,是倡导和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制度保障。”万振东这样告诉记者。
■释放一份关爱
“条例更注重对志愿者权益的保护。”记者了解到,新条例提出了很多对志愿者人性化关爱措施。比如,签订协议,办理保险,个人信息保护和优先受到帮助等。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志愿服务经历者。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需要志愿服务的志愿者优先提供帮助。”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建立服务情况记录档案。志愿者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出具证明。”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档案记载的个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除了以上几条人性化规定外,《条例》还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与志愿者服务对象协商,根据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
“对于入保险的协商是必须的,最后需不需要入和如何入?这要看协商的结果。”万振东告诉记者,“这一规定是倡导社会各方对志愿者真诚付出的尊重和关爱。”
如果您参加志愿者活动,会不会想到跟被服务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一份协议呢?
记者了解到,《条例》还规定,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并可以签订书面协议。
记者了解到,新条例规定应签订书面协议的4种情形: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一定风险;连续半个月以上专项服务的;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派遣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的。“我们提倡建立契约关系,保障了志愿服务各方权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万振东这样评价《条例》的相关内容。
“我们在做志愿服务的时候,有时也想跟对方签合同,但不知道怎么谈。如果遭到拒绝,我们也无能为力。”曾是某爱心社志愿者的徐凤霞告诉记者,《条例》出台将会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确立一种机制
“现阶段我市志愿服务自愿分散、志愿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参差不齐,”万振东告诉记者,不论在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过程中还是重大活动需要大量的志愿者时,都需要建立一种协调机制。
记者了解到,通过志愿活动,不少志愿者实现了自我价值,但“许多志愿者都碰到过被人误解的情况”。
有关专家告诉记者,志愿者提供的是无偿劳动,因此,无论他们与被服务者还是与志愿者服务机构之间,都无法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如果在志愿活动中发生志愿者权益受侵害或者志愿者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处理起来将非常棘手。
据一份调查显示,志愿者的社会支持度仍有待提高,有9%的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受到过不同程度的歧视,甚至还有人把志愿者当成廉价劳动力。在一些服务领域,志愿者的人身安全也得不到完全的保障。
王岐告诉记者,“《条例》有助于明确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减少和化解矛盾及纠纷,保障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
此外,《条例》把志愿服务规范化的管理主体授权给了志愿者协会,并规定在发生纠纷之后应先协商后诉讼。
“这非常符合国际潮流,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志愿者也有实际的部门可以依靠、咨询,同时很多相关的知识和技巧确实需要培训。”有关法律专家这样表示。
“我们一方面积极倡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弘扬志愿精神,倡导社会文明新风,践行人文奥运理念,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另一方面,通过实施《条例》,加强各级志愿者协会建设,逐步完善志愿服务体系,吸引、动员更加广泛的人员参加志愿服务工作。”万振东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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