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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权:签订合同应当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青岛新闻网 2009-01-22 09: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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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一女士到青岛市工商局九水路工商所投诉,要求工作人员出面调解其与辖区中介签订购房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经询问,该女士与辖区一房屋中介签订了购房协议,同意购买商品房一处,并根据合同要求预交给中介一万元的定金,但是由于其他原因该女士不想购买该处住房,并提出要中介退回定金一万元,但被中介拒绝。工商所工作人员看过该女士提供的材料后,耐心的为她做出了相关解释。原来我们通常说的“定金”和“订金”虽然同音,但是意思却不同,“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它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见,该女士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注意到“定金”与“订金”的不同,但考虑到该女士的实际情况,九水路工商所的工作人员正在积极帮助其调解。在此,工作人员也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看清条款内容,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青岛市工商局李沧分局九水路所 刘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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