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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断水电逼房客退房 法院判房主返还租金及利息
 

青岛新闻网 2009-01-15 08:56:41 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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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为提前结束与房客刘某的租赁期,给房子停了电断了水,双方也因此闹上法庭。昨天,记者从法院获悉,法院允许提前解除合同,并由王某返还租金及利息。

    王某在市北区有一间门头房,从2005年开始就租给刘某经营理发生意。2007年12月,两人口头商定续租一年,因彼此早已熟悉,刘某支付了一年租金后,既没签订书面合同,也没要租金收条。租赁期间,王某和刘某双方发生纠纷,王某在去年6月1日断了出租房的水、电,导致刘某无法继续经营。

    刘某起诉到法院称,双方的合同应该履行到去年11月30日,王某无故给理发店停水停电,已经构成违约,除了解除房屋租赁协议、返还去年下半年租金3600元和利息外,还要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王某则当庭辩解,当初租房时双方约定门头房只能用于理发,不能经营小卖部或者其它违法和影响居民的项目,在双方发生纠纷后,王某首先到他的家里打闹,构成扰民,违反了约定。他已经提前通知刘某房屋要停止租赁,履行了告知义务,刘某仍然继续使用房屋,停水停电只是终止合同的方式,现在他愿意退还剩余的实际租金,但必须扣除王某没有及时搬出那段时间的水费、电费。

    法院审理认为,租赁期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刘某的经营项目,符合合同中关于经营项目的约定,本身不构成违约,而且王某也没能提交他已提前通知了对方的证据,简单地以停水停电的实际行为表示自己的意思,反而是违约在先。法院同时提出,刘某在主张解除合同后,并没有将经营所用的东西从租赁房屋内搬走,仍然实际占据租赁房屋,应当负担由此产生的租赁费用,因此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王某返还剩余房屋租金2900余元,同时赔偿半年租金的利息。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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