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派往国外的研修生擅自离开研修企业,不见踪影,给派遣单位和国外企业造成损失,本市一家派遣单位将研修生在青的担保人告上法庭。记者昨天从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处了解到,市南法院一审后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判决担保人陈某支付8万元的违约金。
担保人被告上法庭
2007年11月初,本市一家派遣单位与即将赴国外的研修生侯某及她的担保人陈某签订《外派研修生合同书》及《担保协议》,双方约定侯某在国外从事技术研修,如擅自离开研修企业私自出走,需赔偿派遣单位违约金25万元。
“合同中规定,如果侯某违反约定逃跑,那么作为担保人的陈某要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方代理律师康达律师事务所张绍铠律师介绍,研修生是到日本的工厂里去学技术,但侯某到了日本后,在2007年年底就从研修单位出走,至今未归,违反当初约定,而且给日本方面的接收企业和国内的派遣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影响了研修生合作计划。“现在侯某不见踪影,担保人陈某理应赔偿。”张律师表示,他们调查了陈某的财产情况,发现他无法按约定赔偿25万元,因此在起诉时要求陈某赔偿8万元。
法院判决赔偿8万元
在法院审理此案时,被告陈某对原告所说全部认可,没有提出不同意见。
市南法院审理查明,侯某在出国前已经缴纳管理费、保证金等2.5万元,按照合同,这些钱已经不予返还。研修生在日本离开指定的企业后,派遣单位可以根据日方企业出具的书面材料为证据,确认研修生“逃跑”的事实,并不再负责研修生“逃跑”后的人身安全等权益。
市南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法院对侯某在日本研修期间出走的事实予以认定,最终根据担保合同判决陈某向派遣单位支付违约金8万元。(记者 段海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