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
1月5日 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某和妻子都是青岛莱西某村村民。从2007年下半年起,刘某的妻子就和村里一个男子保持情人关系。刘某听到流言产生了怀疑。刘某的妻子开理发店,有时候会晚上睡在店里。去年2月1日早晨,刘某路过理发店,发现理发店关着门,过了两个小时,看到妻子从一家旅馆的方向过来,就认为妻子晚上是在旅馆过的夜。中午,刘某分别给妻子打电话,没有打通,便加重疑心。他某去超市买了一把刀子插在腰间,到旅馆门口守着。当天下午三点多,他看到妻子从旅馆出来,就上前拽妻子到旅馆找人。妻子不同意,刘某则自己来到旅馆,找到了与妻子有染的男子,将他推倒在床上用刀捅死。当天晚上,刘某带着刀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主审法官说,他的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本应该从严处罚,但是死者和刘某的妻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对引发这起杀人案负有过错责任,且刘某是自首。因此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48万余元。
山东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磊点评:本案中被告刘某的行为符合刑法中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由于刘某对该杀人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不管是因何原因,也不问被害人过错大小,只要刘某的行为触犯刑法,法律就会对其制裁。但刘某事后自首,而且被害人不但有过错,过错还直接导致对刘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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