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离婚后股份分一半,分红归股权人
本报讯 黄某在自己的公司持有4000元股份,在与妻子王某离婚后,王某向他催要公司的股份分红,并要求黄某保证年年履约。
黄某是济南某有限公司的职工,2000年1月他与王某结婚,由于婚后二人性格不合,2007年10月,王某与黄某协议离婚,当时二人约定,“婚后所购楼房一套作价12万元归黄某所有,黄某支付6万元给王某;黄某在公司所购 4000元股份,年底分红一半给王某。”
2008年4月,王某得知黄某领取了2007年股金分红3200元,遂向黄某进行催要,并要求黄某保证今后每年如期将分红的一半支付给自己,但黄某认为二人的离婚协议仅指2007年一年的分红,并且分红以后股份自然归自己一人所有。王某2008年8月将黄某诉上法庭。
法庭审理认为,黄某所持有的4000元股份系黄某在工作单位的投入,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享有该股份利益,现王某与黄某的夫妻关系已解除,就不能再享有该股份的利益。但由于黄某的股份系夫妻共同财产,故黄某应返还王某一半的股金。日前,平阴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黄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股份的一半即2000元,并且支付2007年股份分红的一半即1600元给王某,今后王某不再对黄某所持的股份享有到期分红的权利。(记者 高 园 通讯员 李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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