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提高到十年。
本人一方面感到些许欣慰,原因是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定我本人持强烈而坚决的反对态度,对此罪行判罚的加重,多少是对民意的回应和安慰。另一方面我还是感到很遗憾,很多官员仍然恶意利用这一法律漏洞,逃避贪污受贿重罪理应所得的严重制裁,因此违背法律的公正和平衡。
为此我还要再次大声
疾呼,建议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定,取而代之为贪腐罪,坚决堵死贪官们的这一免死通道!
以下是本人今年五月份发表在人民网上的一篇《建议取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判定》最近,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抗震救灾的同时还依然部署了我国近期反腐败的工作思路,看来反腐败工作是考验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最关键的试金石。如果反腐败工作抓出成效,党风政风清廉,全社会力量将得到凝聚,共产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和威望将进一步提高。如果反腐败工作流于形式,对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中国社会的全面进步将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最近,我也在思考如何能加大反腐败工作的力度,尤其在法规制度建设方面,不给腐败分子留有任何法律漏洞和侥幸空间。在这里,我也想给反腐败工作出些点子支点招。今天先说出其中一点不成熟的看法。
我个人强烈建议修改《刑法》中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判决。现行《刑法》在贪污、受贿罪外,设立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意在为了惩戒那些对超过合法收入的所得采取“沉默是金”对抗的贪官。按现行《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我认为这个罪名成为很多罪犯的保护伞和救生符。因为犯有贪污罪受贿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死扛硬磨,最后司法部门面对巨额赃款只得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罪。哪怕他贪污几千万、几十亿也最多只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本不能达到打击犯罪震慑犯罪的效果。这不是活生生的给贪污罪受贿罪的罪犯留了一条“光明”的活路。更何况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不允许刑讯逼供,允许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只要罪犯不坦白,再大的经济犯罪也只能从轻发落。
我认为,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这一界定。世界上怎么会有来源不明的事情,这也是司法调查人员不尽职的退路。面对不合法的巨额财产,犯罪分子怎么肯愿意说出其庐山本来的真面目,说出来有可能是死路一条,不说出来最多五年,在这个法律用刑的选择上谁的智商会低呢?可我们的法律却偏偏给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网开一面,这不能不算是法律的漏洞吧!
巨额的财产出现在国家工作人员的家里,岂能以来源不明轻易脱逃过关。大家的智商怎么就不能看出这些财产不是贪污所得就是受贿所得,除此之外还能有什么合法来源?我认为对官员家里的巨额财产如果他不愿说清楚其来龙去脉,想保护他的盟友,我们完全有理由以贪污罪取或者受贿罪代他的沉默!那么贪污或收受贿赂十万以上就达到了巨额的额度,就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依此判罚,我看那个官员还敢不想活命去肆无忌惮地聚财敛财。如新加坡《反贪污法》规定,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问题,很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今天,我先谈这点看法。还有很多不成熟的见解,以后和各位博友接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