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4月15日电铁路部门执行数年的20%退票费再遭质疑。有消费者以侵犯知情权和平等协商权为由,把北京市铁路局告上法庭。
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今日公布案情称,2008年3月18日,原告徐建国通过北京某票务中心订购了二张3月20日的Z67次北京西至黄州的硬卧火车票,其中一张中铺,价值265元,一张上铺,价值256元。
徐和同事后因故不能按时出差,于20日到北京西客站办理退票手续。被告北京铁路局按票价总额收取20%的退票手续费。原告当场质疑收费标准,被告知这是执行铁道部《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原告认为,被告强制收取退票费违背了平等协商的原则,被告收取原20%的退票费,原告在购票时被告的代理商和火车票的正反面未作说明,其行为完全剥夺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平等协商权。且铁道部颁布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的效力明显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铁路局返还退票费10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铁道部自2006年1月1日起推行的20%退票费标准曾屡遭质疑,去年“两会”时还被全国人大代表斥为“霸王条款”,但目前并无松动迹象。
据知,本案定于本月17日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