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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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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8-03-20 10:09:44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青政办发〔2008〕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更好地统筹城乡发展及国内外市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在山东、河南、四川三省开展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确保我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重要性

    对农民购买家电给予财政补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党的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措施。实施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可以有效促进家电生产、流通和农民需求的有机对接,扩大农村消费,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实施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试点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周密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试点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

    二、准确把握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有关政策

    从2008年1月开始至5月31日,我市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对农民购买彩电、冰箱(冰柜)和手机三类中标产品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其中彩电单价在1500元以下,冰箱(含冰柜)单价在2000元以下,手机单价在1000元以下。我市农民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在我市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都可以获得财政补贴,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

    三、精心组织实施好家电下乡试点工作

    有关部门要把握政策,精心组织,严格操作,切实按要求和规定组织实施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市经贸委要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我市关于开展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衔接好中标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抓好销售网点的设置和合理布局,加强对销售服务人员的培训等。市财政局要制定我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落实中央和地方的补贴资金,落实服务窗口,制定工作程序,加强县乡财政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账户。

    四、切实维护好家电下乡的市场秩序

    家电下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惠民政策,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齐心协力做好试点工作。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销售网点的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做好窗口服务;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生产、经营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监督;生产企业要严把质量关,规范配送管理;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产品型号、价格组织好经营。同时,各级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确保家电下乡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五、认真做好补贴资金兑付和管理工作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国家确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对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市级财政预拨后,要尽快落实到县乡,并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严禁挤占和挪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涉农补贴一本通”发放。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工作效率,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账户。同时,要切实做好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发放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延迟农民购买家电的补贴申请,发现问题将严肃查处。

    六、认真做好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

    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是促进实施家电下乡的关键。各级要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公告、宣传栏、明白纸等各种形式,将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销售网点、补贴办法、申领手续等有关政策和办法宣传清楚、解释明白,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真正让老百姓知道买什么、在哪里买、如何申请补贴,让农民了解政策、理解政策、懂得政策,切实把党对广大农民的关怀落到实处。

    七、加强部门配合和组织协调工作

    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是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时间紧、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齐心协力做好试点工作。流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配套联动,严格执行家电下乡政策要求,做到心系农民、情系农民、服务农民。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将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做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家电△ 下乡△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

    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驻青单位,驻青部队领导

    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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