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高忠业) 今后,开发企业要按照总投资额的2%交纳开发保证金,旧城改造配套设施就与开发项目同步进行。为进一步规范旧城改造开发和拆迁行为,近日,市北区出台《市北区旧城改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市北区拆迁工作监督管理办法》两大办法,对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细化补充。
市北35片旧城区域将改造
市北区开发办王凤田主任表示,2007年,市北区顺利推进了4个项目的旧城改造,在未来几年内,还将进行35片的旧城改造。为确保完成拆迁改造任务,市北区此次制定出台两大《办法》,进一步加强了旧城改造市场监管,并对旧城改造开发企业及开发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
未达开发标准将收回项目
为保证居民按时回迁,《办法》规定,取得项目开发权的开发企业,满2年建设面积未达总建筑面积1/3的,或满2年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1/4的,或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区政府将项目无偿收回。
另外,旧城改造项目开发权须经“招拍挂”取得。在办理完成“招拍挂”之前,严禁开发企业依据改造合作意向书进行房屋拆迁、非法集资、项目转让等非法行为,否则,区政府将项目无偿收回。
《办法》规定,旧城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除应当由政府配套建设的以外,由开发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设施产权移交手续,确保配套设施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移交。项目竣工后,须经综合验收备案,方可交付使用。
根据此次出台的《办法》,开发企业从事市北区旧城改造开发建设,必须按照政府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
开发保证金须占总投资额2%
根据《办法》,开发企业要按照总投资额的2%交纳开发保证金。另外,为有效监管拆迁资金,《办法》规定,开发企业应按照《青岛市市内四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办法》规定的拆迁补偿金、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经营性补助费、不可预见风险金,按期足额将拆迁补偿资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市北区拆迁办、经办银行和开发企业将签订三方协议,共同监管拆迁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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