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城最大网络法律咨询平台
·食尚:岛城精品韩式料理大推荐
·第五届“岛城巾帼十杰”评选
·做回漂亮妈妈与妊娠纹说再见
·哪里寻找8000以上的工作
新闻中心>文娱体育社会> 正文
旧报全文检索
版式检索
女律师为强奸犯伪造证据 诱使被奸幼女作伪证

青岛新闻网  2008-01-19 16:36:16  北京晨报

 

       31岁的女律师薛辉曾经是强奸犯陈书成的辩护律师,但是昨天薛律师一身囚服出现在海淀区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内。检察机关认为她在代理案件中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而将其推上被告席。同时,陈书成的继父陈九金也因为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而一并被处罚。法庭上,薛辉否认有诱导证人伪造证据的行为。

       9点20分,陈九金和薛辉一同被押上法庭。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2006年11月17日,律师薛辉
为了使涉嫌犯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陈书成(已判决)逃避法律制裁,在海淀区看守所外引诱被害人辛某书写了其与陈书成互不知道对方年龄的虚假材料。后在薛辉的提议下,陈书成的继父陈九金和弟弟小帅(化名)伪造了辛某案发时年龄超过14周岁的身份证。

       在庭审中,陈九金承认了罪行。他在公安机关供述,“那天在看守所外边,薛律师让辛某照她说的写份材料,就说她是自愿和我儿子交往,也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说这个能帮到我儿子。薛律师还提议让我们做份辛某的假身份证给办案的人”。

       但薛辉从始至终就否认有罪。薛辉说,身份证是陈九金家人通过邮寄方式给她的,她不知道这是伪造的身份证。辛某写证词的时候,薛辉也只是改了改语句不通的地方。案件将择日宣判。

       法规讲堂

       对于与不满14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文来源:北京晨报 )

页面功能   】【新闻爆料】【 小字】【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图片新闻
 
热点资讯
· 麦凯乐 2008贺岁大典
· 沃尔得校庆3周年 免费英语
· “i”战略海尔洗衣机融合全球智慧
· 中信国内首推转债增强型打新产品
· 青岛第二届年货大集开幕火爆招商
· 中学生神奇词汇记忆法名师讲座
· 50余位外教逼你开口说外语!
· 樱花国际日语 08绽放岛城
· 百事蝉联“最佳企业公众形象”奖
· 邻家小弟一月能挣6000块!
· 喝出来的诱惑,丝琳巧克力吧
· 天津大学MBA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