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严禁一切形式变通收取学杂费
中新山东网9月10日电 山东省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日前召开会议,对全省城市义务教育免杂费和高中贫困生资助工作进行具体部署。会议强调,免除杂费实行直接向学生免除、财政同步补贴的办法,杂费不得先收后退,不得将免收的杂费变通为其他任何形式的收费。
据《大众日报》报道,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政策自今年秋季开学开始实施,免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所有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办学校在校生。2007年秋季开学前已经收取的杂费要尽快全额退还学生。免杂费资金要在市、县财政预算中单列,从当年新增财力中安排,不得占有教育经费的正常增量,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逐步提高,各级财政安排的免杂费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免杂费后,学校要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借读费、寄宿生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各项收费,不得将免收的杂费变通为其他任何形式收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收费。
首次设立的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含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府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学校要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政府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政府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制定本校政府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金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政府助学金。为学生办理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政府助学金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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