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免杂费标准出台:
初中生年免370元,小学生年免200—260元 已收杂费全额退还学生
本报济南9月7日讯 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标准今天正式出台,依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实施管理办法,初中每生每年免除370元,小学一至二年级每生每年免200元,三至六年级每生每年免260元。
根据省财政厅和教育厅今天下发的《山东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实施管理办法》,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始实施,享受免除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所有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办学校在校学生。
免除杂费所需补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办法》规定,免除杂费实行直接向学生免除、财政同步补助的办法,杂费不得先收后退,2007年秋季开学前已经收取的杂费,要尽快全额退还学生。免除杂费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费用要继续保留,并逐步提高,严禁将免除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坚决防止“挤出效应”。
免除杂费政策实施后,学校要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借读费、寄宿学生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各项收费,不得将免收的杂费变通为其他任何形式收费。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开展的所有教育教学活动和各项基本办学支出,一律在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向学生收费来解决。
《办法》要求加强对教辅资料的管理,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不得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统一收费、统一组织征订教辅资料。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和手续费。其他面向学生的经营服务性商品和服务,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不得向学生推荐,更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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