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8月26日电(记者 张兴军)湖北籍青年牟高锋,因为欠交学费被学校扣押毕业证,一气之下,把母校平原大学告上法庭。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平原大学为原告办理的结业证书,责令被告重新为原告办理学历证书。
这名来自偏远山区的大学生起诉称,2001年他被平原大学录取并按规定完成了3年大专学业。2004年6月,平原大学及河南省教育厅经资格审查,认为原告符合毕业条件,报教育部审核、备案后,给原告办理了毕业证书,并为原告进行了毕业电子信息注册。
但因原告经济困难,毕业离校时未足额交纳学费,被告就扣押了原告的毕业证书。2005年7月26日,被告以原告高等数学考试不及格为由,为其办理了结业证书,结业时间为2005年7月。原告认为,被告将原告的学历由3年制变成了4年制与事实不符,被告违规办理结业证书的行为也没有法律依据,且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依法撤销。
被告平原大学辩称,根据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相关规定,被告对受教育者具有颁发学历证书的法定职权,原告在2001至2002学年度第二学期高等数学考试与两次补考均不及格,不符合毕业条件,依照有关规定,被告向原告颁发了结业证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平原大学2001级学生,于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在该校计算机应用与维护专业学习。2004年6月,原告毕业离校时被告为其填写了毕业证书,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查,进行了电子信息注册,但未向原告颁发。2005年7月,被告以原告有一门功课不及格为由重新为其办理了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上显示原告于2001年9月至2005年7月在被告处学习。
法院认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学生受教育的凭证,证明了受教育者在校学习时间、所学专业、学制、学历层次等,关系到受教育者修业后的档案记载、就业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学历证书的填写应当严谨,不得有任何错误和瑕疵。被告为原告办理的结业证书时间与原告实际完成学业离校时间不符,属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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