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区低保户保障标准涨40元 我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符合标准家庭今起可去申请低保
记者昨日获悉,市委、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60元提高到300元,增长15.4%,是历次调整城市低保标准幅度最高的一次。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30元调整为300元,使社会孤老生活费由390元提高到600元,增长53.8%。
农村低保金每年1500元
市委、市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贴标准和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标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年1080元提高到年1500元,即每人每月125元,增长38.9%。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000元调整为2400元,其中农村低保金1500元,五保生活补助9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200元调整为1600元,其中农村低保金1500元,五保生活补助100元。
申请低保按新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符合新标准而申请低保的困难家庭,可从今天起到所属的街道办事处(镇)或居委会(村)提出申请。各区(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居委会(村)从即日起,按新标准办理新增低保家庭的申报审批工作。
岛城四万人享城市低保
据了解,我市的城市低保制度是1994年6月建立的,截至今年6月底,共保障城市低保对象18876户、41547人,占城市人口1.6%,月人均补差198元,居全国全省城市较高水平。
城市低保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救助制度,对低保范围内的孤老、孤儿、残疾人、单亲家庭、多胞胎家庭等实行每人每月100元-260元的特殊生活补助。另外,低保和低收入家庭还享受临时救助、教育生活补助等优惠政策。
申请城市低保有两个条件
是常住非农业户口 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对象如何确定?按照市政府制定的《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要求,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有户籍所在地常住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同时,界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能享受城市低保: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连续两个月不按时领取保障金的;不接受城市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无特殊情况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的;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1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活动的;故意放弃或转移个人所有资产的;其他经区(市)以上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按有关程序认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的。
申请低保
备足材料
按规定,申请城市低保的程序包括,个人申请,社区评估、审核和公示,街道复核,区(市)审批几个环节。
申请城市低保,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街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等必需材料。社区接到个人申请材料后,由社区城市低保评估小组对于该家庭的收入、生活状况、成员身体状况,展开调查评估和公示。
据介绍,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具体地说,申请人提出申请及提供证明材料后,社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调查、公示;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区民主议事会进行讨论,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街道;街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区(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审批;区(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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