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查轻判背后是否有腐败问题
□陆志坚
一个强奸了两名幼女的“禽兽教师”,一个给8个家庭带来厄运的恶魔,竟然被以维护法律公正、公平为己任的法院以“犯罪情节并不属恶劣”为由轻判5年徒刑,这到底是在庇护恶魔还是在公正司法?难道那令人发指的恶行,在法官眼里就
不屑一提?显然,神圣的法律在此遭到了愚弄。
“王俊伟在奸淫两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时,只是利用了特定的师生关系,并未使用恶劣手段和残忍的暴力行为,也未长期对被害人进行强奸,因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其犯罪情节并不属恶劣。”法院量刑依据的是犯罪事实,面对“禽兽教师”的恶行,这种“未使用恶劣手段”、“未长期强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措词何来?难道非要女生一个十月怀胎才叫“后果严重”吗?荒唐的逻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王俊伟对两名幼女实施强奸,这种行为不但给女生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深深的伤害,而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却重罪轻判,确实令人匪夷所思。
据说,王在当地有很厚的关系。那么,这种关系是否左右着法院的判决?尽管报道中没有明说,但不否认其中潜存着某种因果关系,没有任何部门向受害者通报案情信息,既使是法院开庭审理也不通知任何受害人及监护人。这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暗箱操作,本身便说明了司法者与犯罪人之间达成了某种“默契”,而这种“默契”是以践踏法律尊严、损害受害者合法权益为代价。因而,对这种轻判有关部门当认真查一查,或许会有意外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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