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问题责任追究办法(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对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一把手”。以前,由于责任内容不具体、追究方式不
明确,造成责任追究难以实施的现象。为此,青岛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纪委、市审计局等部门,研究起草了该《办法》。
《办法》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时,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审计结果,首先研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然后将建议提交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审定意见,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办法》还对严格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和审计综合评价作出规定。审计综合评价中,连续两次被认定为一般等次或一次被认定为较差等次的,责令被审计领导干部作出检查,或给予诫勉;连续两次被认定为较差等次的,调离或免职。(杨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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