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临沂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四罪并罚,判处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原行长戚桂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戚桂林利用其担任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副行长、行长职务之便
,贪污公款178.6万元,挪用公款500万元,滥用职权给临沂市7个县区农村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1.58亿余元,间接经济损失834万余元。
今年54岁的戚桂林,1991年8月担任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副行长。1998年5月,任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行长,1999年1月任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2004年改任调研员。2004年7月3日,群众举报其有经济问题,河东区检察院立案侦查。2004年7月11日,河东区检察院派员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将潜逃的戚桂林抓获后押回临沂受审。
1993年下半年,山东证券公司在临沂成立营业部,营业部由临沂市人民银行代管,时任副行长的戚桂林分管。1997年1月1日,国家清理证券市场,临沂市人民银行将该营业部交给山东证券公司。但是,在移交时,临沂市人民银行并没有将营业部的利润全部交给山东证券公司,将部分资金以下属实体沂州金店的名义存到沂南县城市信用社。
1996年12月,戚桂林安排营业部的财务人员,以支付购地款的名义,将178.6万元公款以本票形式转至罗庄区财政局。1998年8月,因土地未购成,罗庄区财政局将该款退给了临沂市人民银行。戚桂林只是告诉财务人员这笔款已经由罗庄区财政局收回,但没告诉他们款的去向。
就在这个时候,临沂市某公司经理崔某多次找到戚桂林,让他帮忙从银行贷款。戚桂林称银行资金紧张,不好贷,个人有部分款可以借给他。1998年9月,戚桂林安排该行工作人员将178.6万元公款以本票形式转至该公司,算作他个人在公司的投资,特别嘱咐崔某“这是我个人的钱,不要把这笔款计入公司账目”。
2003年8月,某建筑公司马某因建楼资金紧张,让戚桂林帮忙协调资金。崔某根据戚桂林的安排,将该款以转账形式转给该建筑公司,并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付给戚桂林50万元利息。后来,戚桂林将这笔钱的有关单据要回由自己保管,藏匿家中,将该款据为己有。
1999年1月份,戚桂林安排有关人员以沂州典当行的名义到临沂市罗庄农村信用联合社办了400万的贷款,说是给某公司用的。贷到款的第二天,戚桂林又从该公司手中“借”了过来,凑齐了500万元。戚桂林将款交给其表弟,让他到青岛,在熟人的帮助下炒股。不到10个月,戚桂林就赚了300多万元。
据统计,1998年至2004年1月,戚桂林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指使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以及临沭、沂南、平邑等五个县区农村信用联合社为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大量贷款,截至2004年11月10日,共造成上述5个农村信用联合社直接经济损失1.55亿元,间接经济损失744万余元。
2001年11月份,中国某艺术研究院研究员杨某在临沂拍电视连续剧缺少资金,想在临沂贷一部分款。他通过戚桂林的表弟徐某认识了戚桂林。
由于戚桂林的帮忙,郯城县农村信用联合社就“支持”了160万。兰山区、蒙阴县农村信用联合社也分别贷了100万、80万元。
由于杨某是外地人,不符合贷款的条件,这几家信用社只好以徐某的名义办了贷款手续。后来,杨某仅还了部分利息。到2004年11月10日,共造成上述3家信用社直接经济损失334万元,间接经济损失90余万元。
宣判后,戚桂林提出上诉。
另据悉,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后勤办公室原副主任刘同伦也因贪污、滥用职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