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前,马女士与赵先生相识,不久二人同居,并于一年后生下一男孩小马。 小马一岁时,马女士与赵先生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两人的婚姻生活并未维持多久,一年后二人协议离婚,并将协议作了公证,协议中未提到小马的抚养问题。 2005年,小
赵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每月给付自己200元抚养费。 庭审时,赵先生称,小马是马女士与其前夫所生,并提出,离婚协议公证书中称双方无共同子女,同时他拒绝作DNA亲子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马在马女士与赵先生同居期间出生,并与他们二人共同生活。赵先生否认小马系其亲生子,应由他提供证据证明,他拒绝作亲子鉴定,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实际消费支出水平,判决其每月支付150元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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