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郑大爷决定按揭购买一套商品房,因自己年纪已接近银行允许办理贷款年龄界限,申请贷款比较困难。即使能申请到贷款,也由于自己只有几年的还款期限,还款时间短,月供高,令自己吃不消。 郑大爷与儿子一商量,决定以儿子的名义办理贷款,并直接把房产登记在了儿子
名下。 令郑大爷没想到的是,2004年,儿子与妻子离婚,因儿子为有过错方,他将房子给了妻子。现在,郑大爷只能与儿子租房住。 解读:其实,郑大爷的不幸遭遇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郑大爷在购房时如有证据意识,即与儿子用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到公证处公证,就完全可以预防以上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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