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前,林大爷夫妇将小刚收为养子,将其抚养成人,并出钱帮其盖房成家。 小刚婚后,其妻子与两位老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3年前,林大爷夫妇起诉至法院,解除了与小刚的收养关系。两个月前,小刚与妻子离婚,又回到老人身边,承担起了赡养两位老人的责
任。 林大爷夫妇想恢复与小刚的收养关系,请问,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律师解答: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收养子女应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被收养人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见,林大爷夫妇和小刚现均不具备收养关系的适格主体条件,不能按《收养法》的规定登记并重新成立收养关系。但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自幼收养的养子女,由养父母抚养成年后,因某种原因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但又申请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的,经公证处审查,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是经公证机关公证或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且恢复收养关系确实有利于对收养人的赡养的,可予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 可见,林大爷夫妇和小刚可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恢复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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