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岁的老人张某乘坐轮椅去某超市购物,当乘坐滚梯入店时,突然失控冲下坡去被撞伤,并撞伤另外一名女顾客。法院近日判决,超市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张某医疗费等13346.43元。 案情经过 张某2005年10月
在儿媳的陪同下,坐轮椅到某超市购物。在她坐着轮椅乘坐滚梯进入该店的过程中,轮椅失控冲下坡去,造成原告左小腿受伤,后医院诊断为“左腿主动脉出血,小腿正面肌腱断裂”。张某在医院花费治疗费等12383元,预计后期治疗费和护理费共计1万元。 张某认为,顾客需乘滚梯进入该店,而滚梯具有高度危险性,但被告却未在入口处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性标志。在其入口处虽有工作人员,但该工作人员并未履行职责对原告进行任何安全告知,更未对原告加以任何劝阻。事发后,被告没有履行救助承诺,反而拒绝了原告的请求。 张某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65248元,并偿还原告为另一受害人所支付的治疗费287.4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超市滚梯在向下运行的过程中,因坡度及运动原因,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给乘滚梯的人员带来一定的损害。因此某超市作为经营者,其应对此有充分的认识,并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以引起顾客的注意。 某超市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张某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坐轮椅乘滚梯下行时,对危险性应当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故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张某也具有一定过错。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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