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邮政法修订草案第七稿出炉,即遭致邮政领域四大市场主体中除中国邮政之外的另三大市场主体的激烈反对。它们分别是民营快递(背后涉及200万员工的切身利益)、内资大企业(以中国外运为首)和国际快递四巨头(以UPS为代表)。
三比一的阵势表明,中国邮政之外的另外三大市场主体为寻求和捍卫公平竞
争的法制保障达成了基本共识。尽管三大市场主体本身也系竞争对手,但在争取公平竞争法制环境以维持各自生存和发展的大原则面前,它们并不含糊——理所当然地结成了“利益同盟军”。
一方受益三方受损,至少说明“第七稿”的部分内容确有限制竞争、保护“专营”(垄断)之嫌疑。春节后,部分民营快递企业在有理、有节的合法框架内,联名上书最高立法机关和相关部委,称“第七稿”的某些关键性条款与“非公经济36条”及十五大以来中央政府一系列文件精神相背离,将毁灭国内快递企业……从现有态势分析,围绕“第七稿”所展开的利益博弈将再度进入一个新的“波峰期”。
邮政法修订仍遵循部门立法的老套路,信产部在面临强大舆论压力下已放出口风,称2006年邮政法修订仍将继续立足于草案的完善。由此基本可以断定,邮政法修订“第七稿”不可能提交下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年会审议。
建国之后,邮政一直实施国家垄断下的专营体制,1987年元月施行的邮政法限于当年计划经济的氛围尚极为浓烈,其基调主要是从法制环节保障和强化邮政专营。问题是,邮政法施行后的近20年间,国内市场经济的力量和形态均今非昔比,广义的邮政专营已被部分攻破。以快递业务为例,中国邮政之外的市场主体已占据70%以上的份额。不管是邮政专营的捍卫者、担当者还是主张邮政“有限市场化”的鼓吹者和竞争参与者,都不能无视国内邮政专营制度业已摇摇欲坠之实际现状。何况,随着WTO过渡(保护)期之临近,国内邮政领域部分业务对外资开放属必须兑现之举。
再从全球视角观之,国内邮政法施行的这20年,邮政由专营改为适度市场化是个普遍性趋势。少数仍然坚持邮政专营的国家,则普遍遭到了市场力量的挑战(最典型的如日本)。
如此国内现状和全球态势,国内邮政市场竞争参与者、国家邮政总局,特别是政府和最高立法机关都不能不加以正视和面对。反映于邮政法修订,草案历时第七稿仍未能了断,正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政府和最高立法机关无法回避“现状”和“态势”,其审慎从事说明,在专营与市场之间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实在不易。
在邮政市场业已存在的四大市场主体的竞争中,中国邮政的出路在于大步走向市场(将一切可以通过市场操作的业务从专营中剥离并积极参与竞争,剩下的普遍服务接受财政公益补贴)。事实上,中国邮政自上届政府对其施行“三年断奶”改革始,就开始涉足其他市场业务。中国邮政可以走出去,却不允许别人挤进来,天下哪有这般好事?所以,企图依赖修订后的邮政法来确保现有市场利益不受损甚至重新夺回已失去的市场份额,对中国邮政而言实不足取,事实上根本办不到!
就邮政总局而言,与中国邮政实施政企分开不可再拖。作为监管者,它所面对的是四大市场主体,再搞亲疏有别、内外有异与天下大势相背,实在难以为继。
邮政法的属性主要是经济法规的一般属性,其主旨是调节、规范、监管市场竞争主体。邮政法修订历时七稿而未果,显然有行政监管部门利用部门立法之便利手段,将专营权固化甚至变相扩大的利益倾向在作祟。表面上,修法为改善依法行政所急需,背地里,却也挟带着以法律作“镣铐”,排斥竞争对手的“私”货。邮政总局之所以难以“洒脱”起来,主要症结就在于它与中国邮政政企不分。
邮政法修订不能有违公平竞争原则——事实上,它也已经不大可能明目张胆地有违这个原则。因为天下大势与20年前、10年前甚至1年前都大不相同。公然开倒车,光舆论这一关就很难通过,遑论最高立法机关哩!这正是邮政法修订还得出台“第八稿”甚至……的原因。
作者: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