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一司机在石家庄市区开车撞倒一位行人后,调转车头加大油门,对倒在地上的伤者又一次冲了过去……一起交通事故,转化为故意杀人。目前,警方已经排除了该司机预谋作案的可能,人们分析,该司机做出如此极端举动,很可能是因为该司机当时产生了“撞伤人不如撞死人”的变态心理。(据《燕赵都市报》)
因为人们认为,从法律上看将人撞死的赔偿似乎要低于将人撞伤的赔偿。根据现行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计算,致人伤害的赔偿种类比致人死亡的赔偿种类复杂,而且致人伤害的赔偿数额还具有较大的不可预期性。于是,抱着侥幸逃脱刑事责任的心理,干脆要么将人撞死,要么驾车逃逸,弃伤者于不顾。
这条新闻勾起了笔者对许多判例的回忆:某地出现过一条命不如一条腿“值钱”的判例(《大众日报》2006年1月9日),某地有一条人命不如一条狗命值钱的极端案例(《上海法制报》2003年3月26日),以及许多矿难、工伤事故中的怪象等等。诸多论者将矛头指向了这些案例背后荒谬的法律,在他们看来,法律本身的惩轻避重,误导人们作出泯灭人性的极端举动。许多评论者对此大声疾呼:还要让多少无辜生命为扭曲的法律“埋单”?
我们理解法律应该具备一定的理性和经验。虽然法律条文洋洋万言,但是,它最终还是一个有一条红线贯穿的完整体系。只有完整全面地把握了这个体系,才能真正把握每一条法律条款的深刻内涵,也才能真正通过法律实施达致社会正义。可是,当下很多守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却在有意无意地曲解法律以至于扭曲法律。他们凭借简单的逻辑推理去考评法律的正当性,他们拿着传统的道德观念去指责法律的正义性。
其实,法律有一套实现正义的独立完整逻辑。就拿“撞伤人不如撞死人”案来说,如果机械地依照法律条文计算赔偿数字,撞伤人的确有很大的不可预期性,有的情况下还可能比撞死人赔得多,但是,这些法律条文不能脱离法律原则的指导,法官在判案时必须考虑公平、正义、诚信等法律原则。如此判断的话,就决不会出现“撞伤人不如撞死人”的荒唐事情。
当然,我国很多法律都谈不上完备,甚至是有漏洞的。有漏洞怎么办?照办?那法律工作者的良心在哪里?正义在哪里?这就要求我们恪守“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这条法律谚语,“心中充满着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法律规范和生活现实之间,最终发现法律的真实含义”,这才是法律工作者应有之态度。
执法者对法律的理解不能仅限于法律条文,而应探究法律条文之后的法理,追溯法理背后的法律精神。其实,法律条文传递的仅是字面含义,潜藏在法律条文后面的法理、法律精神才是支撑法律条文的灵魂。法律条文是僵化的,靠它很难应付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法理和法律精神则是灵动的,具有相当的普遍适用性,能够应付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仅仅按法律条文来办事,会做出很多荒唐的判决,甚至会发现有许多法律空白地带。毕竟,立法永远滞后于社会生活,法律也有它的先天不足,但如果我们能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法理、法理背后的法律精神,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我们就不会感到束手无策,更不会在扭曲了法律本意后指责法律本身是扭曲的。(宋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