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老许向镇上的信用社借了四万元钱,期限为一年。 一年后,老许未还钱,就在这时他不幸死亡。信用社得知,老许曾购买过人身保险,他死后其家人可得理赔金十万元。 信用社认为,这笔保险金应为老许的遗产,而其七岁的儿子小许作为继承人
能继承这部分遗产,其有义务归还父亲生前留下的债务。于是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许还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许生前办理的人身保险合同上明确指定,收益人为其儿子小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笔保险理赔金不是老许的遗产,而是属于其儿子小许所有。小许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其父生前留下的债务没有归还的义务。据此,驳回了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