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今年1月正式运行。这一数据库目前已收录的自然人数达34亿人,个人的很多经济活动信息,法院民事判决、欠税等公共信息将纳入这个数据库之中。个人可以进行查询,负面记录一般保存七年。
法制社会需要信用身份证
根据国际经验,我们的
社会已处于由简单向高级信用发展的阶段,必须尽快建立起涵盖企业和个人的征信体系。与此同时,“重合同守信用”评比应该尽快被“企业合同信用评价体系”取代,并按国际惯例对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履约能力、履约状况和社会信誉度等方面的数据指标进行科学定量考察;对于个人,应该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使之成为一个“社会人”的行为指南。从而让社会公众利用畅通的征信体系了解和掌握诚信状况,让失信的企业和个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无法“生存”。
由于多种原因,近年来我国司法部门对债务等民事判决的执行力度仍显不足,再加之少数部门和官员在民事诉讼和审判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使不少单位和个人对寻求司法保障失去了信心,这种状况需要我们的司法部门认真反思和应对。当前,必须切实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在严肃法纪的同时,吊销那些恶劣逃废债务单位和个人的“信用身份证”,甚至终结其“经济生命”,让他们如过街老鼠,羞于行走于大庭广众之中。
个人信用档案切莫助长垄断
把不守信用的行为载入个人信用档案无可厚非,但倘若将是否按时缴纳电话、水、电、燃气费等公共事业费用也一并纳入则值得商榷。电信、水、电、燃气等基本是人们较不满意的行业,向来为社会所诟病,每年消费者评出的垄断行业或霸王条款,无不有这些行业的身影。如果不在认知上消除消费者对于这些行业产生的心理疙瘩,恐怕消费者用不按时交费来抵制的行为就不会终止。信用是个双边行为,不能只强调消费者要对这些企业守信,更要强调这些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按时足额缴纳电话、水、电、燃气费等应该是消费者诚实守信的自觉行为,但是这种行为可能在某些垄断行业的“霸王作风”面前变得非常难以做到。
在目前状况下,个人发生拖欠费用问题,并不能真实地反映个人的信用问题,相反恰恰暴露的是某些行业的作风问题。因此,建议暂时不要把个人在这些行业的交费信用情况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否则某些垄断行业会利用个人信用档案这个有效武器来更加肆无忌惮地行垄断服务、霸王作风。
武汉市委办公厅信息处方家平
个人信用记录不是烂菜筐
据人民银行介绍,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目的:就是为了各商业银行的信用数据信息可以共享,满足商业银行防范和管理信用风险的需求,同时服务于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从这个目的上来说,采集和保存个人在商业银行的借还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信息就可以了,完全没有必要介入百姓的日常缴费领域。
之所以要反对将百姓的日常缴费纳入“信用记录”,也不是没有理由。比如前段时间有媒体报道说,河南几大电信运营商一年多收电话用户近两亿元,多收电话费的原因主要是计时、计费的不准确,而且90%以上是人为的。遇到这种情况,如何让消费者保持“信用”?
而百姓所能采取的维权手段,通常是以拒绝交费的方式,迫使服务商纠正。当然,服务商往往要和百姓“纠缠”上好长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按照个人信用记录的要求,计时、计费的错误还没有来得及纠正,百姓可能还将因此在个人诚信信息中添上一条“黑色记录”。这只能有利于消费欺诈,而绝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个人信用档案不是有罪推定
如何使用这套数据库———这才是真正关系到每个入库人员,或者每位公民切身利益的关键话题。
安全性、保密性出现问题可以讨回;如果曲解或者误用了数据库所包含的信息,甚至于将其包含的失信信息解读成了一种“有罪推定”,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无谓的损害。比如,用数据库中的失信记录来完全判断一个人的信用状况,就等于是在客观上构成了对其个人信用的“有罪推定”:以前失信了,以后还会失信。
尽管这种做法没有真正的理论支撑,却是一种通行的做法———失信的人理当为失信付出代价,这是我们通常强调的理由,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忽略了一个根本性的前提———失信行为是无意还是包含恶意:如果是无意,那么就应该被包容,如果是恶意,就应受到更重的处罚。显然,要甄别每个人每项失信记录的无意还是恶意需要耗费掉大量的社会成本,似乎有些得不偿失。
所以在当前,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应如何更好地对这种工具加以利用,扬其所长避其所短,这才是问题的真正关键———任何时候实用功能都远重于工具本身。(顾启 刘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