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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陈军 李静波
记者 方春明
本报讯 蓬莱市一男子在为老板干活时遭遇雷击死亡,其家人将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蓬莱市人民法院近日判决,雇主补偿原告经济损失2.97万元。
周某和张某合伙承包了一片经济林,雇佣陈某和杨某为其管理。2005年夏,由于天气干旱,清晨4时许陈某、杨某
就开始到树林浇水。5时左右,天气骤变,下起雷阵雨。突然,陈某被一声响雷击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的家人要求赔偿未果,无奈将雇主周某和张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是在为老板承包林地里从事劳动时被雷电击倒,造成死亡的。面对这样的不幸,没有证据证实两老板和死者有故意和过失行为,所以,双方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结果均没有过错,陈某被雷击致死属不可抗力。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据此,依照公平责任原则,结合该案实际情况,两名雇主作为受益人,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林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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