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紧急出台新规实行出口资质管理和授权经营管理国内摩托车出口恶意竞争的态势有望今年得到遏制,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决定对摩托车产品生产企业暂实行出口资质管理,并对摩托车出口经营企业暂实行生产企业授权经
营管理。
作为出口规模世界第一的摩托车大国,我国摩托车出口市场之混乱超乎一般人想象,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据有关资料显示,2005年国内摩托车出口数量超过700万辆,已连续5年位居世界第一,出口金额突破24亿美元。虽然出口市场分布185个国家和地区,但平均出口单价却与发达国家同类产品相距甚远,而且由于相互间的恶性竞争,出口价格一年不如一年,例如1999年我国排量小于50m
l的摩托车平均出口单价是375美元,到2005年这一数字已降为199美元。为了抢夺国外市场,有些企业不计成本以低价拼装摩托车出口,加上售后服务没有保障,导致我国摩托车业现已被迫退出部分重点市场,行业平均利润率一度降至1%左右。
紧急颁布的《通知》对摩托车整车和全地形车(ATV)生产企业的整车出口资质分别作了具体规定。摩托车整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一是通过生产准入考核并已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公告,二是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三是通过ISO9000等国家承认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四是上一年摩托车整车出口额不少于50万美元或国内市场销售数量不少于3万辆;全地形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两项条件:一是通过ISO9000等国家承认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二是取得进口国全地形车准入的相关认证。《通知》同时要求出口经营企业出口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必须获得具有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的授权,才能出口授权企业生产的产品,要求出口经营企业必须获得有资质条件的摩托车整车生产企业的授权方能出口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
《通知》还规定,根据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生产企业的申报,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认监委将于每年2月下旬发布新一年度符合出口资质条件的企业目录。自2006年3月1日起,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部门凭目录发放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出口许可证,凭目录内生产企业授权证明发放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出口许可证,检验检疫机构凭目录接受报检。(苏利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