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闹了一年多的“音乐维权风暴”,终于引起了国家版权局的注意。
2005年12月29日,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发表声明称,对于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将依法加以处理。
国家版权局相关人士作出此声明的缘由是,一些公司以获得多家唱片公司专有授权为由,向卡拉
OK厅、网站等音像作品使用者广泛发放许可并收取使用费。该负责人在声明中认为,这些行为构成变相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特征。
这是自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之后,国家版权局针对国内市场上数量众多的版权代理机构所发表的第一次措辞严厉的警告。
然而,也正是这一警告,引来业界猜测不断。“什么样的代理组织、什么样的行为是变相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2006年元旦刚过,看到该份声明之后的源泉副总裁李岱一脸茫然。源泉是环球、华纳、BMG等唱片公司音乐作品在华无线版权代理商,曲目数量达数千首。
KTV行业集体抱怨
知情人士透露,引发国家版权局发出警告的直接原因是,从2004年3月开始,国内外50家唱片公司及其代理公司针对国内大大小小近2万家KTV企业所进行的版权诉讼。
“在这场至今仍在继续的维权活动中,出现了一些跨越了代理公司权力范围的不良情况,给业界造成了混乱。”该人士表示。
据了解,这50家唱片公司包括华纳、索尼、环球等世界级的唱片公司,这些律师函的内容也大致相似,即要求这些KTV企业停止对某些歌曲的侵权,支付赔偿金,或者交纳一定费用后允许其继续使用针对KTV的版权诉讼,律师函上所具名的来源统一为国际版权协会。
在拒绝上述要求之后,各地陆续有数家KTV企业被告上了法庭,唱片公司向KTV企业提出了每首歌高达数万元的赔偿金额。由此,2004年成为了KTV“维权风暴年”。
2005年下半年后,上述官司陆续有了结果。在济南,2005年8月,包括阿米果、好乐迪、幸福时光、东方之韵等在内的9家KTV,被判存在侵犯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及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MTV作品著作权,并判处一首歌赔偿权利人2000元;在郑州,被告的KTV企业也基本败诉;在广州,KTV业主被判赔偿数万元的高额版权费用,直叹“版权猛于虎”。
2005年12月初,在北京市版权局召开的集体管理组织研讨会上,部分与会代表提出,某些国际音像行业权利人组织以侵犯其版权为由,动辄对单个歌厅提出数万乃至几十万的赔偿要求,而一首歌或一首MTV被判赔偿近万元的案例也屡屡发生,作为个体的歌厅经营者无力应对汹涌而来的诉讼浪潮,希望国家版权管理机关对此类组织进行有效的管理,将收费标准拟定在合理的范围内。
“有的组织手中握有大量的资源,客观上形成了垄断,他们不断提起高额赔偿的诉讼,以此牟取暴利。另外,他们在维权的具体方式上,有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范围相冲突的地方。”一位与会人士表示。
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出席了该次会议,“这种现象已经引起了包括国家版权局在内的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和警觉”,他的表态让所有参会代表振奋。
集体管理组织缺位
国家版权局人士承认,出现上述状况是因为国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对缺乏。
知识产权专家、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告诉记者,我国在保障著作权人利益上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具体的方式是,著作权人将自己的权利信托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则以获得授权为基础向不特定的使用者收费,并将费用转交给权利人。
2005年3月1日,《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中规定,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经过国家版权管理机关批准,其向使用者收费的标准必须通过审查并公告。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仅有两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其中后者2005年12月23日才获得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
由于此前国内仅有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此市场上版权代理组织多数是权利人的代理公司。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务部马继超告诉记者,目前协会共有成员4000余,受委托代理音乐作品1400万首,是国际集体著作权管理协会的成员,2005年收取到的版权费用总共为6000万元。
事实上,国内音乐词曲以及表演作者数量上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会员数量显然偏少。一家未加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唱片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许多方面并不令权利人满意,比如反应较为滞后、权利发放过滥、转让价格过低,许多音乐人并没有加入到这个组织中去。”
他进一步表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转让一首歌曲的权利时,通常只有200元,多也不上千,在收取费用之后,协会还将提取10-20%的运转费用,“如果自己做或者找代理公司,我们一首歌可以卖到几千块,甚至更多,去掉给代理公司10-50%的分成,收益还是比协会高。”
“擦边球”界定之难
刘春田告诉记者:“著作权人实现自己的权利有多条途径,其一是自己同使用者达成协议,其二是通过代理人行使,其三是将权利信托给他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权利人行使权利,其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是采用信托方式为权利人收费的。”
刘认为,正是因为集体管理组织的缺位,才给了版权代理公司生存空间,“版权代理组织越位与不越位,始终缺乏标准。”
“因此,版权代理机构向使用者收费完全合法。”刘表示,“著作权人将著作权民事代理或信托给一些机构或者个人,被当做从事未经批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加以处理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多数采访对象对记者表达了类似想法:一方面,权利人认为集体管理组织是最有效的实现自身利益的机构,但是由于在国内只有少数的几家,选择面并不广,使得许多权利人的权利仅仅听从于某一个组织而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代理机构的人士对如何详细界定集体管理组织与代理机构间存在困惑。
目前为止,国家版权局未就此作出正式的回复,但相关人士表示,国家版权局将在近期内召开有关事宜的说明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