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送女同学被捅伤 受害人向凶手、女同学和学校要赔偿
晚报讯 听从学校安排护送女同学回宿舍,不想却被女同学的前男友刺伤,学生郑某只得休学一年养伤。近日,他将行凶者、学校以及女同学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他们为自己的损失负责。
2003年11月5日,某职业技术学校学生郑
某和同学放学回宿舍。学校曾给他们布置了一个任务,护送一名女同学回宿舍。那名女孩的前男友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曾前来学校骚扰,郑某不知道当天中午,女孩的前男友就潜伏在校园里,他见前女友与几个男同学在一起,立即掏出刀来,上前朝郑某的大腿、小腿、腹部等部位捅去,报复之后,段某持刀捅向自己腹部自杀,但未成功。法医鉴定,郑某胃肠破裂属于重伤,而段某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04年12月,李沧区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段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三年。凶手得到惩治,但郑某并没有得到经济赔偿。为治疗,他不得不休学一年,他的父母不得不请长假昼夜陪护。郑某于是将段某、学校和那名被他护送的女生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在内的15万多元。郑某认为,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由其监护人赔偿经济损失,学校作为管理者也应该对此事承担过失赔偿责任,而那名女同学作为受益人,理应补偿受害人损失。
近日,李沧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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