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2002年7月,被告老林向原告小胡购买一批货,被告仅支付原告部分货款。两个月后,被告出具一份尚欠货款一万元的欠条给原告,但被告未署名。之后,原、被告因上述货款偿付问题发生纠纷,原告小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 焦点:被告主张欠条非其所写,其
并未拖欠原告货款。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有关部门对欠条进行笔迹鉴定,该欠条系被告所写。 判决:据此,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重新鉴定协议,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欠条进行鉴定。经鉴定,讼争欠条确系被告所书写。据此,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