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回放:1980年,老刘到某公司工作,1985年,他与公司产生了劳动争议。公司认为,老刘在某项业务中,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应予以辞退,并写在了公司文件上。 老刘只知道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自己,他多次找领导申诉。
2004年,老刘向劳动部门申
请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并缴纳养老保险金。仲裁部门认为,老刘的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驳回了老刘的仲裁请求。老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时,老刘称,自己从来就不知道辞退文件这回事。同时因已事隔二十多年,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将文件送达给老刘,但有证人证明老刘在文件下发约一个星期后,找过公司领导要求上班。
法院认为:某公司对老刘作出的辞退决定,尽管公司已不能证明将决定送给老刘,但决定作出后一星期,老刘找过当时的公司领导,可以证明老刘已知道该辞退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案的诉讼时效应从1988年1月1日起计算,老刘请求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诉讼中,老刘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从1988年1月1日起至2002年申诉时止,依法主张过权利,诉讼行为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对老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老刘的诉讼请求。
特别提醒:发生劳动争议要及时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诉。不然,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就不会支持诉讼请求。
《劳动法》等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按照相关解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本案中,老刘在1985年就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而直到2004年才提起仲裁,早已过诉讼时效。
《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