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颁布实施以前,在工商、房产等部门都设有仲裁委员会,当时的仲裁体制是: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再向法院起诉。
《仲裁法》实施后,结束了我国传统的仲裁体制,确立了我国新的与国际接轨的仲裁法律制度,各地也成立了统一的仲裁委员会来替代各系统、各部门原
有的仲裁机构。《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仲裁是与诉讼并行的一种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如果有仲裁协议就申请仲裁,否则就去法院诉讼,这就是所谓的“或裁或审”制度。需要说明的是,仲裁与法院不同的一点就是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可以为当事人省却更多的精力、物力和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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