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插图司海英 |    2004年春节期间,北京的郑先生的女儿欣欣在看放鞭炮时,被鞭炮炸伤头部,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当时放鞭炮的是小民、小海、小利等三人。 &nb
sp  放鞭炮炸出二十万    郑先生夫妇将小民等三人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小民等三人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请求三人赔偿死亡赔偿金、法医鉴定费、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在法庭上,小民辩称,当天他放的是礼花弹,经公安机关分析,其成分与欣欣帽子上的残留物不符,且其放炮的地点在欣欣的东南方向,当天刮的西北风,不可能打到欣欣,因此不同意郑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另一被告小海辩称,当天小民、小利两人所放鞭炮由自己提供,但自己当天没放鞭炮,因此欣欣的死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小利辩称,当天是大年初一,放鞭炮的人很多,老郑夫妇将其三人作为共同危险人起诉不公平,另外,从残留物的检验报告上看,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是自己放的爆竹致欣欣死亡的,况且风向也不符。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了尸检报告、刑事技术鉴定中心作出的残留物检验报告、医院的挂号费和门诊费单据、殡仪馆的收费单据、气象台关于事发当天的气象资料等材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根据调查鉴定认为欣欣可能为较大的烟花爆竹击伤致死,小民、小利均承认事发当晚在现场燃放爆竹,且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欣欣的伤害不是二人行为所致或证明系他人所为,因此,法院认定二被告应承担同等连带赔偿责任。小海当晚虽没有燃放爆竹,但将通过非正当合法途径购买的爆竹提供给另两被告燃放,对由此造成的欣欣死亡的损害后果,其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认为,欣欣系未成年人,作为她的监护人,老郑夫妇对欣欣负有监护职责,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小民、小利连带赔偿老郑夫妇死亡赔偿金、法医鉴定费、治疗费、丧葬费等14万元,小海赔偿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