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长张杰作为被告第一证人出庭
庭审结束后,原告毛家兴向记者介绍情况
因火车晚点一个半小时,乘客将西安铁路局和西安火车站告上法庭。此案昨日未当庭判决
乘客表示这次公益诉讼的真正目的是,希望守时严谨的工作作风成为铁路部门的服务信条
西安铁路局称敬佩原告索赔的勇气,并表示没有违约行为,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起诉
现场
列车长成了被告证人
因火车晚点一个半小时,未向乘客解释原因,乘坐火车的西安律师毛家兴日前将西安铁路局和西安火车站起诉到法院,索赔9.1元。这是我省首例因火车晚点状告铁路部门的公益诉讼,经本报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昨日,此案在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判决。
询问晚点原因遭恶语中伤
昨日上午8时30分,此案在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事法庭准时开庭。原告毛家兴和自己的代理人出庭。被告西安铁路局和西安火车站委托代理人出庭。
原告毛家兴称,今年10月19日,他在西安火车站购买了一张西安开往镇安的4774次列车火车票,开车时间为“2005年10月21日16时48分”。乘车当日他提前40多分钟赶到火车站,可是发车时间到了也没能进站。他询问候车室的工作人员,对方说是晚点了,但没说明原因。直到1小时32分钟过去后,他才上了车。
上车后,他向多名工作人员询问晚点原因,不但遭到无理拒绝,还被恶语中伤。最终,列车长同意在火车票背面盖章,注明晚点时间。火车晚点,耽误了他在原定时间内的工作,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他将西安铁路局和西安火车站一并告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其赔礼道歉,并支付违约金4元,赔偿误工费5.1元。
晚点后工作人员道歉了
被告西安铁路局称,列车晚点是事实,但工作人员已作出解释。另外,第二被告西安火车站代理人认为,列车乘务人员始终礼貌待客,“不可能”出现恶语中伤的情况。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10时许,法庭举证质证,被告邀请5名证人出庭作证。首先是该次列车的列车长张杰,她陈述了当日的情形:“列车开动后,有两名乘客因晚点情绪比较激动,我向他们道了歉。这时坐在一旁的原告毛先生也问我晚点的原因,我也向他道歉,之后毛先生要求索赔,我很抱歉地说自己没有这个权力。此后,他就一直跟着我,要求我出一个书面东西。最终,我在他的要求下,在车票背面签了字。”
第二名证人是该次列车上的一名乘务员,其证言证明,毛家兴曾向列车长询问晚点原因。她还表示,据她所知,加上之前两名情绪激动的旅客,列车上只有3人对火车晚点表示不满。
另外3名证人分别为调度室的工作人员和广播员。他们的证言证明,的确存在晚点事实,但大家都根据自己的职责,将这一事实及时告知旅客。
原告质疑证言证据可信度
毛家兴对证人发言进行了反驳,称事实并非列车长描述的那样,他遇到的乘务人员态度都比较恶劣,还有人说“要不然可以去法院告状”之类的话。毛家兴还认为,因为列车长等证人属于第一被告下属单位职工,因此对其证言的可信程度表示怀疑。然而遗憾的是,毛家兴无法提供被“恶语中伤”的证据,只能口头强调该事实存在。
此外,被告还出示了一份西安铁路局总调度室的报告,证明该次列车晚点的原因:该车为西安、汉中、安康、镇安等地“套跑车”,即在此线路上往复营运,一旦前车出现问题,后车的正常营运便会受到影响。因为机械故障(具体为“接触网”出现问题),前次列车开车晚点,导致后次列车没有按时发车,最终造成晚点。毛家兴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法庭驳回了他的观点。
声音
“公益诉讼”做维权表率
作为我省首起因火车晚点起诉铁路部门的公益诉讼,律师出身的毛家兴赢得了人们、特别是广大旅客的赞誉。
“火车晚点,虽然不是什么新鲜事,可铁路部门一直对此无动于衷。难道晚点是理所应当的,乘客就该被动接受吗?”昨日,案件开庭审理的同时,在火车站,打算下午去安康的旅客王洲平说,本来铁路部门就是服务部门,火车晚点了,就是服务工作没做好,没做好难道不该道歉、不该给乘客补偿吗?他认为,毛先生此次率先起诉铁路部门,既是对晚点说“不”,也是给广大旅客做出了一个表率,即要敢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乘坐西安到贵阳火车的乘客王栋认为,毛先生索赔的数额不大,只有9块多钱,但事情却不小。而且,这件案子不论胜诉与否,都是代表广大旅客对火车晚点的一次表态。“乘客相比于铁路部门,无论在哪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这也是大多数乘客不敢也不愿花费精力去维权的根本原因。这次毛先生的起诉,实际上不仅给铁路部门上了一课,同时也给广大旅客上了一课:要敢于维权,不要怕麻烦、怕失败。”
面对火车晚点索赔的呼吁,铁路部门给人的印象一直是“岿然不动”。在这个时候,毛先生拿起法律武器,提起公益诉讼,不仅直指铁路部门痼疾,更唤起了广大乘客的维权意识。
交锋
西安铁路局称未违约
原告说索赔并非目的 被告称正为“正点”努力
昨日上午11时20分左右,原被告双方对证人证言充分发表意见后,庭审进入了比较激烈的辩论阶段。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准备书面的答辩状,直接口头答辩,但也都能信手拈来,针锋相对。而且,双方在辩论中表现得都颇为理性。
原告:索赔9.1元有理有据
原告毛家兴称:第一,原被告双方的客运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第二,晚点后,被告工作人员并没有向原告解释原因,也没有具体告知晚点时间,致使旅客只能在站台前无聊地等待,白白浪费时间。如果告知具体晚点时间,旅客可以选择退票或更换车次。第三,火车“套跑”是为了节约成本,但出现问题后造成的损失则要旅客承担,这是不公平的。第四,《铁路法》第十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第五,通常情况下,旅客退票时,铁路部门要收取20%的违约金。根据有关法律原则,按照比率计算,当日20元钱的火车票,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4元违约金。同时,原告将自己从事的律师职业视为服务行业,我省相关法规规定,该行业每年平均收入9987元,那么晚点一个半小时造成的损失为5.1元。
最终,毛家兴说,诉讼的真正目的并不是为区区这九块一毛钱,而是想借此机会,希望被告珍视每一位旅客的宝贵时间,希望守时严谨的工作作风成为铁路部门的服务信条。
被告:《铁路法》未规定晚点赔偿
被告西安铁路局答辩称,他们敬佩原告起诉的勇气,但列车晚点是普遍现象,目前还无法彻底解决,大家都在为“正点”努力。我国人口众多,铁路营运线少,全国7万多公里铁路,每人平均只有5厘米的铁路线。所以“套跑车”是解决营运需求的有效方法之一。机械故障是司乘人员无法预料的,排除故障的时间也无法准确预计。
火车票属于标准格式合同,原告购买了火车票,即表示默许该合同隐含的权利义务。该合同适用的《铁路法》并没有规定列车晚点要给予赔偿。因此,原告索赔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因列车晚点要给每一位旅客赔偿,那么铁路部门将无法承受这笔巨大的开支。
另外,今年铁道部颁布的“旅客列车晚点处置办法”规定,依据调度计划,晚点30分钟要向旅客道歉解释。此次晚点后,被告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最终,被告表示,目前他们已在服务质量上做出很大努力,尽量做到使旅客满意。下午3时,庭审结束,此案将择日判决。
观点
能不能告赢都有意义
针对火车晚点索赔一案,是否应该赔偿,不仅直接关系着乘客所享受的列车服务的基本状况,还反映着铁路作为大众运输工具所具备的基本风貌。虽然此案目前尚未有结果,但我省一些专家学者认为,该公益诉讼,必将在铁路部门今后的工作管理效能上,产生深远影响。
唤起人们重视自身权益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窦春育法官长期担任民事审判工作。对火车晚点索赔一案,他认为在乘客与铁路部门无法调解的情况下,选择法律作为维护权益的途径,是明智之举,也是科学解决矛盾的好办法。
“这有利于铁路部门在法律上寻找自身定位,也有利于乘客以平等的地位来主张权利。”窦春育说,公益诉讼会在一定程度上唤起人们对自身权益的重视和维护欲望,不管能不能告赢,都是有意义的。
有助改善铁路部门作风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人文学院赵淑真副教授认为,火车晚点索赔案实际上触及了火车晚点赔偿制度的建立问题。“很多发达国家都有这样的制度,这会从根本上改善铁路部门的一些不良作风。”她指出,有了火车晚点的赔偿制度,至少乘客在询问铁路工作人员晚点原因时不会遭到冷遇,铁路部门能真正认识到服务工作的核心是什么,从而改善他们的服务作风。
促使国家平衡相关法律
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的吴济祥律师认为,依照目前的《铁路法》,没有关于火车晚点而给予乘客赔偿的规定。但《民法通则》及《合同法》都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乘客购买了车票就等于签订了合同,合同违约,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但这样无疑与《铁路法》起了冲突。因此,国家有关立法部门应及时进行法律上的平衡。这样才有助于乘客与铁路部门的合同关系更趋于合理,让双方都能对等地享受应有的权利,履行好各自的义务。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尹超 潘京/文 强军/图
责任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