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已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这三个关系到市民切身利益的法规将于下月1日起施行。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了这三部新法规将给市民带来的利好。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制定背景:近几年来,我市的房地产市场存在的宏观调控力度不足、开发经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此,市人大常委会把制定《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列入了今年立法计划。
卖房子要提供“说明书”
新制定的《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明码标价,在商品房销售地点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提供商品房使用手册,包括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并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优先开发“普通房”
《条例》还规定,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时,必须优先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危旧住房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拆迁补偿用房的开发项目。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修订背景:我市现行的拆迁条例是2000年8月修订实施的,随着近几年来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拆迁条例出现了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决定修订我市拆迁条例。
拆迁补偿按“市场价”
新修订的《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住宅房屋,以就地房屋补偿作为补偿的基准,对被拆迁人补偿房屋原面积之外,增加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同时,对住房困难户设定了最低保障:原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先补足到25平方米,然后再增加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原面积加10平方米改善面积以后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50%支付房款。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异地房屋补偿的,《条例》规定,“拆迁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作为结算补偿金的依据。
拆迁规划向市民公示
《条例》规定政府编制的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在拟拆迁区域公示规划方案、拆迁补偿方案,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拆迁人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拆迁许可证、补偿标准、补偿方案等,接受监督。
《条例》还规定,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在拆迁期间,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严禁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和欺骗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者搬迁。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修订背景:1998年我市制定了《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随着2003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和物业管理市场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我市决定重新修订《条例》。
前期物业公开选聘
前期物业管理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新修订的《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除特殊情况以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公开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此外,《条例》规定,住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的比例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内的保修。(记者
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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