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已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这三个关系到市民切身利益的法规将于下月1日起施行。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了这三
部新法规将给市民带来的利好。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制定背景:近几年来,我市的房地产市场存在的宏观调控力度不足、开发经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此,市人大常委会把制定《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列入了今年立法计划。
卖房子要提供“说明书”
新制定的《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明码标价,在商品房销售地点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提供商品房使用手册,包括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并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优先开发“普通房”
《条例》还规定,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时,必须优先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危旧住房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拆迁补偿用房的开发项目。(记者
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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