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按“市场价”
新修订的《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住宅房屋,以就地房屋补偿作为补偿的基准,对被拆迁人补偿房屋原面积之外,增加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同时,对住房困难户设定了最低保障:原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先补足到25平方米,然后再增加10平方米的住房
改善面积;原面积加10平方米改善面积以后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50%支付房款。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异地房屋补偿的,《条例》规定,“拆迁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作为结算补偿金的依据。(记者
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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