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青岛的钱女士,其父母有2男2女4个孩子。2004年父母亲先后去世。其母亲在去世前自书了一份遗嘱,将4处房产全部给了2个儿子,没有2个女儿的份。钱女士非常不理解:她们姐妹俩在父母亲在世时十分孝顺,父母亲住院期间,她们也排了班去陪床,总之她们尽了赡养老人的义务,应该享受继承权。但现在老
人立下了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湘认为,这份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因为这4处房产是两位老人共有的财产,当钱女士的父亲去世时,属于他的2处房产发生法定继承,即兄弟姐妹4人及母亲各得0.4处房产,虽然没有进行遗产分割,但实际上已形成一种共有关系,她的母亲共拥有4处房产中的2.4间。因此,她母亲遗嘱中对其他1.6处房产的处分是无效的,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崔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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