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问题的公告 尊敬的青岛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客户:
2005年3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了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规定自该日起,新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和个人二手房贷款,下同)不再执行原来的优惠利率,改按商业性贷款利
率执行;该日前发放的未到期个人住房贷款将于2006年1月1日进行利率调整。为了维护您的切身利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贷款利率调整范围及标准
对2005年3月17日前发放的执行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的客户,2006年1月1日调整利率时,若信用良好(即在2005年12月31日无到期未还本金、利息或罚息)的,将调整为下限利率(即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执行;若有不良信用的,将调整为基准利率;曾经有过欠款记录,但已全部还清的,视同信用良好。
原不执行优惠利率的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条款执行。
为确保您享受到最优惠的利率,请您按时还款,保持良好的信用。二、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的调整
2006年1月1日起,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调整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如果贷款逾期,既会造成您多余的支出,又将影响到您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信用记录,在此友情提醒您:按时还款,保持良好信用记录,受益一生。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贷款支行联系或拨打我们的服务电话85709792。
青岛市商业银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