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报道,公安部日前发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其中提到,如有必要,交警上路执勤可配备枪支等武器。
昨日各大网站在转载这则新闻的时候,直接把“配备枪支”这一点做到了标题上。公众对此可能既关心,又担心。关心的是交警佩枪执勤更加突出道路交通执法的威严,对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和
打击犯罪有好处;而担心的,可能是个别素质不高的警察会“走火”而伤及无辜。笔者认为,交警佩枪的关键在于规定中的“必要”二字。
首先,公安部门应将什么情况下执勤必须配备枪支武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都作出详尽的规定,并予以公布。其次,应严格区别配备与佩带的具体界限。按照笔者理解,配备是可以放在固定的执勤地,如哨所、关卡或流动的车上集中保管,也可佩带上身。而佩带则专指必须武装整齐,随时随地可以使用。在时间上,佩带应小于配备;管制上,佩带应严于配备。再者,公安部门应严格限制“必要”,所有情形都应具体明确,不留空白。在正常情况下,任何部门和任何人不得擅自扩大自由裁量权,随意解释和滥用“必要”。
其实,公众最关心的还是交警能否做到公正执法、执法为民,特别是配备武器之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维护。只要一切规定公示在先,明明白白,执行中强化督察,公众就不必过于担心了。
□梁江涛(江苏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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