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重庆市于去年首次推出行政首长问责制之后,各地陆续有类似的制度规定出台。深圳市最近也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使“问责制”再次成为政府改革领域中一个引起注意的话题。
根据深圳市制定的这个《办法》,市政府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公众场合
的言行与职务身份不相符合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将追究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责任。《办法》中还详细规定了34种应当问责的情形,其中包括执行不力、决策失误、效能低下、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等方面。
问责制要求政治官员为其决策负责。这种责任,既包括政治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本质上,它是要求权力与责任相匹配,要求以制度化的方式,将权力与责任两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下来。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后发国家的经验都表明,一个按照民主制原则而运行的政府,其制度构成框架中必然包含有问责制在内。
重庆、深圳以及其他一些地方的政府尝试将问责概念引入,并形成制度化的实践,这应该看作是有积极意义的进步。温家宝总理不久前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对中国民主政治公开表态,强调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政治体制的改革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他还特别提到,要推进政府自身改革,使政府能够更好地实行民主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并接受人民的监督。温总理能够在国际社会面前就自己的政府的民主问题从容议论,其底气当然在于我们在政府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方面确实有改革的意图和实际努力。首长问责制的推行,是这种努力的一项佐证。
问责制比起无从制约的权力,比起不需要负责任的权力行使来说,将权力与责任追究挂钩,是一项有意义重大的行政进步。中国国情条件下的政府行政制度中,突出特点是行政首长的权力高度集中。而在主政一方的行政首长那里,权力不仅高度集中,权力行使的覆盖面还极为广泛,权力的界限也非常含糊。以至于曾有一些市长在推行“行政确权”的改革试验中都惊讶,自己竟然有如此多项权力可以行使。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一把手的监督是公认的制度改革难题。
行政首长问责制的积极意义因此在于,它重点突出了行政首长要为其权力行使负责任。这次深圳出台问责制,市长许宗衡强调,“作为市长,我是政府系统加强执行力建设和廉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我郑重承诺:在土地、项目、工程审批等政府重大经济活动上,我不会打一个招呼,不会批一个条子,不会推荐一个队伍,凡是有打着我的旗号办事的,有关部门不必请示,可以立即查处。”这一承诺体现的制度改革方向是完全值得肯定的。
其实,从非典危机中卫生部和北京市的主要负责官员被免职,到不久前吉林化工厂爆炸与松花江污染事件中,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已经可以看到,行政首长的问责制度,早已在中央层面启动。重庆、深圳等地的改革则显示了地方正在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而有序跟进。相信在持之以恒的努力之后,我们会看到政府官员在权力与责任关系上的更多进步。
在进一步的观察与判断之前,也许应该强调的是,政府官员的责任是对人民的责任。因此,行政首长问责制不应成为只对上级负责的另外一种强化方式。换言之,真正的问责制不是要强化官僚制,而是要强化官员对人民的服务质量与责任心。从这个意义上说,问责制应当成为推动公民政治参与的契机与制度平台。反过来可以说,公民参与的程度,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政治透明和法治程度,是区分真问责与假问责的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