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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3时,在香港中路与南京路路口,出租车与行人争道抢行(徐常青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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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2时30分,在香港中路市政府前,面包车与走在斑马线上的行人争道抢行(徐常青
摄) |
行人安全第一司机甭再说:“轧死你白轧……”
生命之重岂能撞了白撞
一些市民在乘坐
出租车时都遇到过这种情况,车行至交叉路口时,见到有行人在红灯亮起的时候正慢吞吞地走在人行横道上,司机师傅很生气地说,“你就慢慢挪吧,轧死你白轧……”
几天以来,记者多方调查新交法实施一年半以来涉及行人的交通事故处理案例,发现行人撞了不但不白撞,民警在事故处理中对车辆处罚更严厉了。多数事故处理民警表示,生命永远是第一位的。
■目击调查1:人行横道不减速
12月5日上午,在登州路大连路桥上的人行横道处,交警部门在30米远处规划了菱形标线引导车辆提前减速。但记者在现场看到,除了准备左转的车辆,10分钟内过去的62辆车中,仅有13辆车提前降低了车速避让行人。在此横穿马路的行人经常在急速的车流中顾此失彼。
■目击调查2:行人违法更不让
12月5日上午,在辽阳西路洪山坡小区门前,个别行人不走地下通道,从绿化带穿越马路。面对这些违法横穿马路的行人,顺着下坡疾驰而至的车辆中的大多数选择了擦身而过,将行人的衣角都带了起来,只有少数车辆在下坡处减速避让横穿马路的行人。
■目击调查3:右拐车辆多霸道
昨天下午13时许,广西路与安徽路路口西向东方向的绿灯亮起,行人纷纷横穿马路。此时一些右拐的车辆却顺着绿灯急速右拐到安徽路上,虽然不违反交通法,但个别车辆实在霸道,一点也不避让行人,有一辆鲁UU486×别克轿车擦着一名女行人的脚尖驶过。同时,在香港路上,个别车辆冲抢信号与行人争道的现象也为数不少。
308国道:大货VS行人
大货过错大
4月17日20时20分许,刘某驾驶鲁F6078×号栏板大货车,沿三○八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三○八国道河西村口处,遇有市民魏某从村口由北向南横过三○八国道。魏某没有及时注意过往车辆,当行至马路中时,刘某驾车没有减速,车前部与魏某身体相接触,当场将魏某撞飞,魏某受伤后被迅速送到医院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民警在事故现场勘察取证后认定,刘某驾车过程中观察不周,在路口遇到行人时未避让行人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其作用和过错最大;魏某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其作用、过错相对较小。
路口右转:重型汽车VS行人
驾驶员过错
在另外一起事故中驾驶员在右转弯中不注意观察,轧死横穿马路的行人被认定负全责,所以不管行人是否违法穿越马路,右转弯的车辆密切注意右侧的行人非常重要。9月4日11时许,王某驾驶鲁B433××号重型汽车沿瑞昌路南向北行驶至南昌路路口右转弯时,没有及时注意路口右侧的情况,将横穿马路的迟某刮倒碾轧,致迟某当场死亡。交警现场勘察认定,李某驾车观察不周的行为是引发事故的原因,系一方过错。
三大“普罪”让车负责
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今年我市在交通事故中丧失694人,6060人受伤,行人是各类交通行为中死亡人数最多的群体。在日常交通中,违法乱穿马路的行人不在少数,但从交通事故处理的结果看,目前尚没有行人负全责的案例,大多数行人受伤事故中车辆负全责,少部分为车辆负主要责任,行人负次要责任。
一名从业十余年的事故民警告诉记者,3条“罪”普遍适用于与行人发生事故的车辆———观察不周、措施不当和车辆技术不达标。虽然一些交通事故中,行人存在违法交通行为,但驾驶员驾车时观察不周,采取不当的处理措施,就可能使本可以避免的事故发生了。同时,在目前的事故车辆的检测中,由于大部分车辆缺乏正确及时的检修保养,大部分车的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所以,这3条“罪”足以让车辆驾驶员承担一定的责任。
●后记:生命永远是最珍贵的
记者在采访中接触了各种各样的人群,很多交通民警和驾驶员重复着这样的说法———只有生命才是最珍贵的。道路交通中,驾驶员能否为行人让行,即使行人的交通行为是不合法的,它反映出一个人的道德水平和修养。当让行真正成为岛城驾驶员一种自然的习惯,真正的汽车文明也就不远了。
新交法第一案终审宣判
司机无过错撞死人赔10万
2004年5月9日晚,刘寰驾驶奥拓车于北京南二环主路内自东向西行驶,在南二环路菜户营桥将由北向南横穿二环主路的行人曹志秀撞死,宣武交通支队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事故责任。此案12月5日在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在确认车主承担一半责任的基础上,将肇事司机刘寰的总赔偿额从一审的15.69万余元减为15.088万元(其中包括5万元先行垫付的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