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起火殃及邻居被判赔偿十万余元 记者近日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市南区福山路居民王静家中电脑起火,自家被毁亦殃及隔壁邻居。因两家就赔偿未达成协议,邻居于某将王静诉至市南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静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及精
神损害抚慰金共10万余元。王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中查明,去年7月22日13时许,福山路某楼座303户、即被告王静家中笔记本电脑起火引起火灾,烧毁了王静自家的房子及财产,也烧毁了隔壁302户(即原告)的房屋、厨具、家电等财产。法院认为,因被告对自己的财产管理不当致使家中失火导致原告家庭财产受到损失,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市南区公安消防大队核定原告因火灾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为人民币138933元,原告从保险公司得到保险赔偿款30000元,火灾发生后、被告自行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5000元,由此折抵,被告应赔偿原告人民币83933元。同时,对于原告申报的已经烧毁又无票据予以证明的物品、消防部门不予核定损失,但在原告丈夫与被告丈夫签字的损毁物品清点确认明细中有部分体现的,以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15000元为宜。另外,原告申报家中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被毁,被告应适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财产人民币98933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60元,由原告承担4760元,被告承担2400元。
被告王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一审法院酌情判令其承担人民币15000元的赔偿款以及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没有依据。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因被上诉人于某家被毁损的部分物品,消防部门未予核定损失,但该损失确定存在,原审酌情由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15000元赔偿并无不妥。因被上诉人家中带有纪念意义的物品被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原判由上诉人给予被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亦合法有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名字均为化名)本报记者
窗玻璃坠下伤行人被判赔偿八万余元
据新华社消息,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赔偿案:今年47岁的陈某途径某楼座时,被楼上坠落的玻璃击伤头部,遂将该楼相关单元玻璃缺损的4个住户及其物业管理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近日,经过严密勘验,最终找出了这块坠落玻璃的出处,法院一审判决“玻璃的主人”赔偿原告8万多元。
原告陈某诉称,今年7月5日上午10时许,其途经西湖区城北商贸园6幢一楼道门口,被从楼上坠落的玻璃击伤头部,当即头部出血、跌倒在路面上,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入院检查显示,原告右额顶区有玻璃碎片嵌入脑组织中,诊断为右额颅脑玻璃穿透开放伤,行开颅、清创、减压手术。陈某后来神志转清,创口也正在愈合中,但左侧肢体肌力为零级、无法行动,需专人照顾生活起居,现仍在医院治疗过程中,截至7月25日已支出医药费用85441元,而且每天仍需支出较大金额的医药费。
事故发生后,有关派出所展开调查,保留了现场的客观情况及相关证据,但未能确定责任人。
原告根据事发现场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602、601、401、301住户靠事发现场的窗户及楼道窗户玻璃存在缺损的情况,因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认为应当由这4家住户和物业公司等五被告作为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共同承担本案的损害赔偿责任,要求判令五被告赔偿医药费85441元。
在此案审理中,被告中的602室钟某辩称,原告颅脑内取出的玻璃色泽、厚度与他家留存的玻璃不一致,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受伤系钟家玻璃坠落所致。钟某家缺损玻璃的窗框上木屑的缺失也不能证明是何时缺失的,事故发生当日天气基本无风,玻璃坠落时不会偏离、应是垂直下落,即使有偏离,玻璃也不可能移至事发位置。另外3个住户也辩称,他们家的玻璃早已缺失,并不是案发时坠落的。该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管理的楼道玻璃颜色、规格与致害玻璃不一致,楼道上缺失玻璃的窗户也没有新近脱落的痕迹。
这块窗玻璃究竟是从哪里来的?法院查到,有关派出所在事故发生当日下午向被告钟某做的询问笔录记载,钟某自述于今年7月2日下午3时许,曾带装修工到家里检查水电设施,同时检查了玻璃,并补上了厨房窗玻璃西南侧的一块玻璃。经查,该窗西北侧的玻璃已不见,该玻璃的木窗框外侧左下角有明显的新鲜破损痕迹,有一小块木屑不见了。
在审理中,法院调取了派出所从事发现场收集的玻璃碎片和一小块木屑。经现场勘验,该玻璃碎片与钟某等四位住户家厨房留存玻璃及楼道上留存玻璃的厚度、色泽均不一致,但该木屑与钟某家厨房缺失玻璃的木窗框破损痕迹能完全吻合,且木屑与破损痕迹吻合处有一钉子的洞痕,而该木窗框右侧残留两枚钉子,上下左侧均无可用于固定玻璃的物件存在。
法院认为,根据各种证据,足以认定该致害玻璃源自钟某家厨房上的窗户。钟某疏于管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钟某赔偿陈某医疗费85441元。
编后这两起案件提醒人们,居家生活不可马虎,无论是自己家的消防安全,还是自己家有可能影响他人和公共环境的物品,特别是窗户、花盆等,都要时常注意保管好,否则有可能造成伤害他人的惨痛后果,自己也会受到很大损失。